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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电商领域“合规助企”专项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9-10-03 1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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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电商领域“合规助企”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三服务”,切实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电商领域“合规助企”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通过专项活动,帮助电商平台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意识,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合规运行水平,降低平台经营风险,同时有效推动电商领域市场监管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管控。二、服务对象属地电商平台。三、活动时间4月-6月。四、合规内容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市局制定了《绍兴市属地电商平台合规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合规指标、合规要求和合规依据(具体详见附件)。五、工作要求1.认真部署开展。各区、县(市)局要及时部署“合规助企”专项活动,帮助平台熟悉理解《合规指南》,要求平台对照《合规指南》逐项自查,并督促平台于5月15日前上报自查报告。2.加强服务指导。各区、县(市)局要结合开展“合规助企”专项活动,指导平台建立合规管理工作制度,健全合规管理工作体系,完善合规审查工作机制,于6月10日前完成对平台合规自查情况的评价指导,并帮助平台改进提高。市局将适时开展工作指导和督查。3.及时总结上报。各区、县(市)局要认真总结“合规助企”专项活动,并于6月19前一并上报工作总结(开展活动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和平台自查报告。附件:绍兴市属地电商平台合规指南(试行)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22日(联系人:李兆健,电话:0575—88738523)

附件

绍兴市属地电商平台合规指南(试行)

合规指标

合规要求

合规依据

1级

2级

3级

主体合规

证照齐全

营业执照有效

及时领取、变更营业执照

第十条

许可证齐全、有效

在线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特定领域的,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

主体信息公示

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证照信息或证照信息链接。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主体变更公示

证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第二款

停业公示

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规则合规

规则制定

内容完备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包含用户注册协议、商家入驻协议、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收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争议解决机制。

《规范指引》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

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四十一条

用户信息管理规则制定

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信用评价规则制定

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规则制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五十八条

不得排除、限制经营户或消费者权利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五)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六)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规范指引》第十二条

不得免除、减轻自身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规范指引》第十条

不得加重经营户或消费者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一)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五)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规范指引》第十一条

规则公示

用户信息管理规则公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押金退还规则公示

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规则公示

应当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消费维权规则公示

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

合同规则公示

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五十条第一款

规则下载要求

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三十三条

规则公示要求

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规则或规则链接

第三十三条

更改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交易合规

商品展示

自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七条

广告标注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第四十条

多选项提供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第一款

多方式搜索

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第四十条

商品搭售

默认搭售禁止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十九条

搭售明示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第十九条

订单管理

订单修改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不得无故“砍单”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公平交易

公平对待经营户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二十二条

消费评价

提供消费评价途径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行业禁止

禁止开展股票、期货交易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四十六条

管理合规

经营户管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公示

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第三十六条

提示办理登记

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资格审核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户退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户身份核验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户档案管理

建立经营户档案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经营户档案需定期更新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商品管理

违法违规信息处置

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违法违规信息报告

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缺陷商品处置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

押金退还

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二十一条

协助维权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先行赔付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建立消保工作机制

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

第五十九条

开展消保工作

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五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通知-删除义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至四十五条

处理结果公示

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

数据管理

信息保存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第三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不得删除评价结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配合监管

配合登记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

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向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户管理

用户信息管理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争议处理

配合调查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第六十二条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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