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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旌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22-01-05 0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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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旌德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宣人社秘[]174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 居民医保 )民生工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参保任务数1.16万人;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国家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居民医保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居民医保覆盖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主要是:

1.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且由人社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

2.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为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等(以下统称为中职生)。

3.在城镇就(从)业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缴费确有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和在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

4.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他人员。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490元(如果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按国家规定执行)。对非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财政承担156元,县财政配套不低于52元。

3.困难群体补助。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65号)、《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6号)、《关于印发 安徽省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的通知》(皖民社救字〔〕11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贴政策,确保困难人员全部参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资金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财社〔〕2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统一 分项方案〉的通知》(皖医改办〔〕1号),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不含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在校大学生、中职生)参加所在地居民医保,在其户籍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实现城乡医保整合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社所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在城镇居(暂)住的农村居民,或在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医保,在其居(暂)住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但不得重复参保。

新生儿实行 落地 参保政策。按照政策规定,新生儿在办理 落地 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各镇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开展,全面掌握各类人员参保情况,针对性做好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做到居民医保参保信息与新农合参保信息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参保。

2.费用征收。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按照省地税局、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29号)执行。

(四)待遇水平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住院保障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基金支付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群众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

(五)保障周期

居民医保保障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统筹层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目录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医保信息系统。

,按规定足额提取市级调剂金,积极推进基金统收统支。

四、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核算和管理,加强基金风险防范和运行预警,健全完善医保内控制度,防止挤占、挪用、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基金安全。

(二)支付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医疗保险总额控制为基础,以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为目标,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

(三)医疗服务监管。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医保医疗服务范围;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行为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对医保协议机构实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提高对医疗服务的监管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切实提高居民医保民生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居民医保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总结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姓名、证件号、身份状态、参保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发挥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等宣传主阵地的作用,全面宣传居民医保政策内容、参保和就医结算程序等。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积极引导广大居民参保续保,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知晓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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