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宣布,日前,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依照《通知》,个人账户资金今后可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部分费用。
据四川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次的政策调整,主要是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据介绍,新政策有四大变化:
一是扩大使用人群。个人账户资金除职工本人使用外,扩大到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使用,实现家庭成员互助共济。
二是扩大使用范围。个人账户资金在原使用基础上扩大到统筹区内支付挂号费、门诊特殊疾病、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和支付与医疗保障相关的政府部门开展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用,省内定点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
三是扩大使用区域。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区域将从统筹区内的定点药店扩大到全省联网的定点药店,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省内定点药店 一卡通 和网上移动支付。
四是增强使用便捷性。跨省异地就医长期备案人员、省内职工医疗保险转移至省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转至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任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