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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0-03-07 07: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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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精神

各级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放在民生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抓住重点难点,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既定任务,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要千方百计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抓紧落实工作任务,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提高开行贷款使用效率,抓紧研究购买服务的模式,强化责任,严肃追责。

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开工标准,实物建房的开工是指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货币化安置的开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910号)执行。关于当前工作需要把握的两个关键: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购买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棚改居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视为开工。其中,直接货币补偿的,签订1户协议即为开工1户;政府购买或组织居民团购的,以征收协议中明确的补偿房屋套数计算,补偿几套即为开工几户。对于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以棚改部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作为开工条件,协议中明确的购房套数可统计为开工户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再重复统计填报)。

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工作要求

(一)务必全力推进,确保任务完成。

各区、县(市)对未启动项目要立即启动,加快签约进度;对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尚未开展的,要尽快落实房源,抓紧签订购买房屋协议,及时拨付购房款,确保开工建设。要于11月底前完成棚改任务,于年底前完成50%以上棚改任务。

(二)抓紧落实,安排好明后两年改造计划。

各区、县(市)要按照 本区域任务总量不减,充分考虑开行贷款融资模式变化,适当调整 的原则,合理确定明后年棚改任务。同时,提前做好准备,抓紧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

各区、县(市)要在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完善贷款发放及使用手续,缩短资金滞留时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采用货币化补偿或以政府团购商品住房、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居民自主购房等方式安置,努力打通回迁安置与存量商品住宅间通道。

(四)明确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各区、县(市)政府是棚改工作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棚改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和责任人,市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追查问责。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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