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11月30日消息,就潘某甲等四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公诉。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3年出生,水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7月1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水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7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丙,男,1992年出生,水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7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丁,男,1977年出生,水族,文盲,农民,贵州省三都县人,住三都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7月1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于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得知其妻韦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叫其妻邀约被害人到三都县**镇三洞街上见面,并在微信群里叫家中兄弟帮忙。当被害人到达三洞街上“多一点”奶茶店时,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二人也到达了现场,被告人潘某甲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棒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在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的帮助下,用绳子对被害人进行捆绑控制,在控制中被告人潘某甲还继续殴打被害人。
之后,三人骑摩托车将被害人带到三都县**镇幸福村定城球场,不久被告人潘某丁也前来参与控制被害人。后来,被告人潘某甲电话通知被害人家属来定城处理该事情,之后四人又将被害人转移至定城小树林内继续控制,然后被告人潘某甲叫被告人潘某丙、潘某丁在那里守候,自己与潘某乙去接被害人家属。后公安人员来到,几人逃离,被害人也趁机逃跑。当晚,被害人被非法拘禁长达四个小时左右,并在此期间遭受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所受的伤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身体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中被告人潘某甲有自首情节,且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潘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