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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整治中行动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时间:2023-11-15 04: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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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整治中行动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也就是说,只有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事实,只有证据才能证明被指控的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只有证据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此罪还是彼罪。

笔者在此想说的是,无论是民商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证据裁判原则。当前,在民商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贯彻落实情况虽不尽如人意,在一定程度上还算说得过去,可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执行落实的并不好,这种情况在涉黑恶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已经到了必须加以解决的地步了。否则,可能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造就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

笔者在为王某某提供辩护的涉黑案中发现,公诉机关为了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光是证人证言就出具了75份,而在全案证据材料中,证人总数能达到几百人,这种现象,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尤其在扫黑除恶犯罪案件中真的是风景奇特、叹为观止。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都很难,在涉黑恶案件中可以说没有任何希望。证人不出庭作证,自然就不能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不经历交叉询问这个程序,就无法进行有效质证,从而无法检验核实证言的真伪,

根据刑事证据法理论,未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当属传闻证据,在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中依法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是,我们的一些公诉人、我们的一些审判法官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明知如此有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原则,但由于诸多原因,他们大都选择了放弃,选择了视而不见。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如何确保每一个渉黑恶案件都经得起公平正义的检验?

我们都知道,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主导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它是一项政治任务,集党的领导、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一体,它要实现的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但是,即便如此,笔者认为也丝毫不可降低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法律有这方面的规定,不知司法机关为何不能依法执行?

执掌法律监督权与案件裁判权的司法官员们,你们办理的不是案子本身,而是别人的人生。黑恶犯罪之案,涉案人数动辙几十甚至过百,起诉罪名十几宗甚至二十几宗司空见惯,量刑在二十年以上的屡见不鲜。如何才能将涉黑恶案件办理成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正义的检验,这不仅考验司法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更在拷问司法办案人员的灵魂与良知。

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定不能缺位,应牢固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办案理念,据法据理力争,该坚持的必须坚持。无论辩护结果,但求我心无愧。无论面临什么样的艰难困苦,必须始终抱有“千磨万击还坚韧、任尔东西南北风”之坦然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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