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陷入爱河,为了表示对爱情矢志不渝,相互之间给付财物在如今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分手后,往往因此引发纠纷,结局让人伤情又伤钱。
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情侣分手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恋爱期间
情侣双方曾相互转账
原告潘某(女)与被告孟某原本系一对情侣。双方在东莞打工时相识,并于年底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到不同省份工作,开启“异地恋”模式。
交往期间,在对方有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双方会相互转款给对方,帮助对方渡过难关。
4月份左右,原、被告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转给被告的款项遭拒,双方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曾经的爱人诉至法庭
被告辩称:自愿的,不是借款
庭审中,
原告诉称:
【恋爱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5笔,借款金额共计62900元。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5528元,尚有57372元没有偿还。】
被告辩称:
【款项未备注为借款,部分款项还备注“爱你”等字样,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双方从来没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应属双方恋爱期间原告自愿性财产付出。】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11月至3月,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的支付宝转账16次,共63420.13元,其中一笔20000元转款和一笔520.13元转款摘要均为“爱你”。被告亦多次向原告转款,转款金额累计5528元。
在原、被告双方聊天记录中,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对还款时间及应还款数额问题的表述为“真无法确定得了,而且也不知道有多少”,原告陈述“贷款的那两万今年先给我吧,剩下个人的明年再说”时,被告并未提出异议。
此外,原告自认520.13元转款,具有“我爱你一生”的特殊含义,不属于借款。
法院判决:
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472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为借款的15次转款中,单次金额大于5000元的资金应属于借款,合计52000元;单次金额小于5000元的属双方恋爱期间原告自愿的财产性付出,合计10900元。
上述借款扣除原告认可的被告已偿还的5528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6472元。因此法院综合全案案情,判决被告孟某向原告潘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6472元及利息。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对此,小编只想唱一句:“分手应该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