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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女子逃亡7年后自首 如何适用量刑标准

时间:2023-11-22 09: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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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女子逃亡7年后自首 如何适用量刑标准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女子逃亡7年后自首,如何适用量刑标准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终于回来了,再也不用东躲西藏了,心里一下子踏实了……”走下飞机,踏上上海浦东机场土地的那一刻,一名女子对前来接她的人脱口而出。

该女子名叫朱某某,为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7年前因涉嫌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潜逃至柬埔寨首都金边市,一直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4月底,朱某某向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投案自首,7月5日获批回国,前不久按照公安部相关要求搭乘航班抵达上海市浦东机场,国家税务总局五家渠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联合办案组(以下简称“联合办案组”)赶到上海,联系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及相关社区,接洽安排朱某某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离事宜。隔离期满,联合办案组人员将朱某某带到五家渠进行审讯。【来源:选自《中国税务报》9月22日B1版】

同案的三人已被判处刑罚

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裁定书()新兵刑终字第00001号

2.基本案情

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疆五家渠市注册成立新疆五家渠市A皮具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12月至12月间,王某某虚构牛羊皮收购业务,伪造新疆伊犁巩留县、霍城县部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购证明,并以其索要的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销售人信息,虚开牛羊皮收购发票共计846份,虚开金额30079232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3910300.16元。

12月20日,王某某通过袁某某的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浙江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虚开金额2958207.75元,税款502895.25元,B公司将价税数额汇入A公司后,王某某随即将该款转给A公司工作人员翁某某所掌控的个人账户,实现资金回流。后A公司利用该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502895.25元。

3.一审判决

(1)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翁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4.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上诉人王某某虽然以A公司之名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其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从现有证据看,上诉人王某某个人出资成立A公司,并掌控该公司的运作,该公司成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收购发票,非法所得亦归于个人,故对上诉人王某某应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原审被告人翁某某为了单位的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其个人亦从中获利,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为了私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虚开税款数额均属巨大,原审被告人翁某某、袁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与上诉人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王某某系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某某系主犯,其退缴赃款2万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翁某某系从犯、退赃;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系从犯、自首、认罪、悔罪,主动退赃11万元。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原审被告人翁某某、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实务体会

本案中,王某某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税额共计4413195.41元,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翁某某、袁某某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2895.25元,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翁某某、袁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刑罚。

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2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调整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那么,朱某某归案后,如何适用定罪量刑标准呢?是和翁某某、袁某某一样认定为“数额巨大”?抑或按调整后的定罪量刑标准认定为“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虽然,《通知》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通知》的定罪量刑标准“处刑较轻”,有利于被告人,因此,应当依法认定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此外,由于朱某某属于自动投案的,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朱某某涉嫌虚开税额为502895.25元,刚超过数额较大标准2895.25元,如果适用从轻处罚,最低也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但如果适用减轻处罚,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可适用缓刑)。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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