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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新途径?女子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

时间:2023-10-07 13: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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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新途径?女子购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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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一女子五年内利用保险公司漏洞,购买延误险获赔300万被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的信息迅速占据各大新闻头条,警方已对女子以涉嫌骗保为由采取了刑事措施,这起案件与传统的保险诈骗案有很多的不同,因此对于该女子的行为到底是薅羊毛还是涉及刑事犯罪,社会争论不休。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此案件上,存在两方明显的观点支撑,正方认为航班延误险作为财产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乘坐航班延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从目前信息看,李某本身并无乘坐航班的意图,也没有发生实际乘坐航班的行为。李某投保的目的在于通过虚构乘坐航班获取保险金,该种行为既违反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又属于保险法禁止的虚构保险标的违法行为。

反方则认为,李某只是利用保险公司规则漏洞,加上一定的“智慧”、运气,并非保险诈骗。飞机是否延误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而飞机延误是客观事实,由于航空保险是以航班延误来构成赔付条件,但航班延误不是李某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李某的行为能造成的,所以李某并没有犯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薅羊毛还是保险诈骗?

不存在保险利益并不能表示保险合同就一定无效,财产险的要求是出险的时候有可保的利益。而这起案件中,李某是否有可保利益是不确定的,具体取决于保险标的。

《保险法》定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这个指向可以是非常广泛的,因此存在界限模糊性。

如果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指的是因为航班延误而形成的时间损失,李某以及其亲友没有实际搭乘航班,也没有因为航班延误而造成损失,因此不具备可保利益,不应该理赔。

但如果“保险标的”是指“航班延误”这件事情,则李某没有虚构标的,因为航班确实延误了。

有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这些被利用身份的人并无乘坐航班的实际需求,因此李某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非法占有保险金的行为,李某不应该得到保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产品设计和应对能力有问题,也导致了保险公司可能支付保险金。综合来看,认定李某为保险诈骗行为似乎有点严苛,从目前情况不应认定其构成保险诈骗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李某要负刑事责任吗?

在这起案件中,让大家感到愤愤不平的是,规则是保险公司定的,有人利用了保险公司的漏洞,为什么还要被告诈骗!难道不应该是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个责任吗?据悉,李某曾在航空公司任职过,对航空保险理赔的情况较清楚,她在购买航班飞机票之前,会对航班信息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并在网上综合评论信息找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当她分析认为航班很可能延误时,就会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

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机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就是说,李某购买延误险是有自己的个人专业判断的,同时也有损失风险,这是在用智慧赚钱。

李某的整个一系列的行为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操作的,虽然利用了保险公司的漏洞获取巨额利益,但是并没有违法,只是存在道德瑕疵罢了,属于民事争议,不应担负刑事责任。

案件的最后李某的行为到底会被判何种性质还不可知,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李某的行为不应该被倡导,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用正确的方式获得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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