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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月起实施: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应撤销

时间:2018-11-19 10: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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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月起实施: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应撤销

从摇篮到坟墓 内容包罗万象

人的一生拿75岁来计算,27375天,657000小时,就从摇篮走到了坟墓,如何更好得走过这短暂的一生不仅是哲学问题,更是作为保障个人权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所保护的问题。

15日上午,素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誉的民法典总纲——民法总则获得人大表决通过,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共计11章,一共206条的民法总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结婚有婚姻法、购物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写小说有著作权法等等,可以说一步一个脚印,一事一因果尽在《民法总则》。

今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后 小明的一生可能会这样走过

自从小明出生的那一刻起,他就与父母、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产生亲属关系。虽然小明还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他已进入民法总则保护的网络。每天中国都有上万个孩子出生,无论身处哪里,在民法总则这个保护网中一律平等。

随着小明的长大,8周岁时,他就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了。如果这时小明变“熊孩子”,把爸爸妈妈的钱都打赏了一位网络主播,那么8岁的小明这种赠予行为法律上就是认可有效的。因为,新出炉的《民法总则》中,考虑中国人生活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从10岁降至了8岁,小明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

此时,尚未成年的小明,如果父母尽不到应有责任,法律也将会主持公道:必要时甚至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资格。遭受性侵时,小明可以在年满18周岁后追究侵害方责任,要求其给予民事赔偿。

一转眼,小明18周岁了。此时,他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明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对劳动得来的收入拥有所有权,这极大地激发他的工作热情。时间一晃,小明完成了人生大事,结婚、生子,也由此产生新的法律上承认的亲属关系,小明也和家人一起撸起袖子加油干,创造幸福生活。

不过,这期间小明却遇到了一些大大小小的烦恼,比如亲属关系中出现了财产纠纷、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子女抚养纠纷、朋友借钱3年不还、个人照片被滥用、遭遇电信诈骗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小明都能在民法总则中找到原则依据。

除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年过三十的小明还是他们村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民法总则赋予法人资格,以前合同订立、财产处置等难题,现在解决起来都有法可依。这一年,小明受集体委托,到银行以集体的名义开设了账户,为村里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很大方便。

年过半百的小明已经不年轻了,但是小明仍然像年轻时一样喜欢见义勇为挺身而出。而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也予以鼓励,同时规定如果在救人时受到损害,可以得到补偿,小明说,这样让他更放心大胆地去帮助别人了。

夕阳西下,小明在监护人小小明的陪伴下度过了晚年、有尊严地走完一生。而小明留下的财产,也在法律的保护下按照其生前意愿得到妥善处理,哪怕继承者或接受者目前仍是个母亲腹中的胎儿。这就是民法总则里小明的故事,你我的一生也可能这样走过。

民法总则:开启"民法典时代"

刚才小明经历的这些,其实也只是民法总则的一部分,只是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不过在法律人士眼中,民法总则却开启了一个“民法典时代”。

跟小明一样,此前我们生活中碰到的各类民事行为,都是由《民法通则》约束的,而这次《民法总则》实施在即,这一通一总,一字之差内容确有巨大不同,更是跨越从起草编纂到通过的时代变迁。民法总则全面确认了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彰显了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与私权价值。接下来,法律工作者还要完成民法典的各分编,也就是民法分则,争取于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民法总则草案作126处修改 抹黑英雄烈士将被追责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作了126处修改,包括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等。

在12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乔晓阳说,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六周岁。一些代表提出,六周年的儿童虽然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还不具备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建议改为八周岁为宜。也有的代表建议维持现行十周岁不变;还有的代表赞成下调为六周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建议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八周岁。

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因意外失联或将被宣告死亡

中青在线北京3月14日电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个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中表示,3月12日代表们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有的代表提出,死亡日期的确定在保险理赔、继承等方面至关重要,建议强化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总则"好人法"再修改:见义勇为致人损害不担责

新京报快讯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好人法”条款也被称为“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最早出现在去年12月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当时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何为“重大过失”?见义勇为者如果真有“重大过失”,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条款怎么设计,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达到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效果?三审后,这些问题成为讨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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