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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27 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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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6月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闯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月至11月,被告人李闯等人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转包给被告人张晓滨等人处置,后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最终在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工业污泥,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李闯等人非法倾倒的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害污染物,可认定为有害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16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闯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大小连带赔偿相应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鉴定评估费等,并登报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闯等人不服,提起上诉。12月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吴金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月15日,歙县小川乡联盟村上下坦组上坦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决定集资在上下坦组地名为“毛头山”的山场内挖山开路,并成立了以被告人吴金乐为组长的开路领导组。之后,吴金乐出面与相关承包户签订了无偿用地协议,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被告人吴金乐就开路涉及占用林地和林木的审批事宜向乡林业站提出了申请,但其在未获得审批许可前即要求施工方按协议进行施工,在获悉申请占用的林地涉及公益林不能审批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至同年7月完工。经歙县林业局派技术人员现场测量及调查认定,涉案道路占用毁坏林地面积共计7.263亩,其中,防护林(国家公益林)林地面积3.726亩,商品林林地面积3.537亩。歙县人民检察院于1月2日向歙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7日,歙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吴金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吴金乐在歙县小川乡联盟村上坦自然村庙坦的植被恢复造林地内,补种山核桃树120株(已种植),并确保存活。

案例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马鞍山国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翔环保公司)主要经营钛石膏研发、批发零售,生产钛石膏干化水泥缓凝剂,一般固废、钛白粉厂污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5月29日,马鞍山市环保局在对国翔环保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经安徽省环保厅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钛石膏转移至江苏省境内贮存,分别在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杨家社区和南京市江宁区星辉社区露天大量堆放钛石膏,且对堆放的钛石膏未采取围挡、遮盖、围堰等防扬散、防流失措施。9月15日,马鞍山市环保局对国翔环保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向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国翔环保公司:一、采用植被种植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提交书面报告,交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同时承担评估费用;二、在马鞍山日报或皖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三、支付中国绿发会15000元。四、驳回中国绿发会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中国绿发会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前三项,并改判国翔环保公司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案例四、石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诉石台县维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

12月13日,石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石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诉被告石台县维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土地位于石台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中央环保督查要求紧急整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事项,石台县地方公路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依法裁定石台县维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和砂石材料并退还土地,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危险。

石台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早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土地未果,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不仅涉及环保问题,还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其紧急性不言而喻,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石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皖1722民初639号裁定准予先予执行。被告不服,申请复议,该院于12月21日裁定驳回被告复议请求,并于同日作出公告责令被告于12月24日前自行清除租赁土地上的机器设备及砂石材料。被告逾期未执行,该院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将租赁土地归还原告,消除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危险。

案例五、肥东县富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现代牧业(合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1月,肥东县富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简称富鱼水产公司)与肥东县白龙镇同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村民代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位于该居委会河下280亩土地承包给富鱼水产公司,用于种植莲藕、养殖鱼虾等。10月,富鱼水产公司发现河道上游现代牧业(合肥)有限公司(简称现代牧业公司)私自排放沼液,沼液顺着河道流入富鱼水产公司的养殖区域,造成鱼虾陆续死亡,损失巨大。富鱼水产公司向环保部门投诉,经检测水中氨氮、总磷等均超标。12月29日,肥东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东环罚字()11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金五万元。后肥东县公证处依富鱼水产公司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作出()皖东公证字第2747号公证书。经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结论为富鱼水产公司种植的莲藕、鱼虾损失价值金额共计60982元。富鱼水产公司支付评估费用33660元。富鱼水产公司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现代牧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4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等。

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现代牧业公司赔偿富鱼水产公司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60982元;2、驳回富鱼水产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现代牧业公司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代牧业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公司排放的沼液没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排放沼液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富鱼水产公司请求现代牧业公司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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