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300字范文 > 为了猪肉卖相好 黑心商贩涂抹荧光增白剂 会受到怎样处罚?

为了猪肉卖相好 黑心商贩涂抹荧光增白剂 会受到怎样处罚?

时间:2022-08-10 05:27:33

相关推荐

为了猪肉卖相好 黑心商贩涂抹荧光增白剂 会受到怎样处罚?

古语有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饮食一直人类生存的首要问题。现在食品已经不是仅仅是满足裹腹之需,更多地追求色香味俱全的质量品相。这也使得许多商贩在金钱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生产各种伤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食物。“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知何时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最近,一封特殊的公开道歉信引发了一场热议,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我为了牟取私利,违法添加荧光增白剂……在此我真诚悔过并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愿意对我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汉中本地一家报纸上刊登的这两封公开道歉信将一桩令人惊骇的食品安全事故曝光在公众的视野内。

,两名男子童某、张某在汉中南郑区设立摊点经营生鲜猪肉。,二人在明知国家禁止向猪肉上涂抹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先后将成分不明的粉末状增白物质加水勾兑后涂抹于其销售的猪肉表皮(达37.5公斤),以达到增鲜增白的效果。之后,二人的行为被公众举报,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经营的猪肉摊点进行检查,提取样品三份送去检验,同时南郑区公安局在侦查中亦提取猪肉样品送检检测。经检验,该猪肉样品中均检验出荧光物质。经专家评估,该荧光增白剂若摄入过量,有潜在的致癌风险,会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童某、张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在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再加之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也增加了法制规范的强度。立法方面存在有《侵权责任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专门的《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规范,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中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食品安全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该案再次向人们敲响了食品安全领域的警钟,那么面对食品安全隐患,人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消费者应主动学习一些食品安全的判断知识,掌握各种标签的识别方法,查看各种标识是否完备。如计量合格标志C、配料内容、生产日期、厂址、使用和储藏方法等。另外,要关注3.15晚会上曝光的各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

2、选购食品时,尽量到大型超市或者连锁店购买,应尽量购买大企业或者知名品牌的食品,安全可靠性较高。购物后要留好购物小票或索要发票,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

3、提高法律意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

当然,作为消费活动参与者的经营者也应当严格遵纪守法,以安全经营为己任,合法经营,不要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国家扮演者宏观调控角色,则必须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检测技术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是全民的安全,必须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进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社交平台的作用,形成造假、制假、售假行为人人喊打的局面。同时宣传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从我做起,首先要做到自己不造假、售假,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法条链接:

1、《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