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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时间:2023-12-21 02: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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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律讲堂

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治宣传”,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妇联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 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知识,让更多人学习掌握有关妇女儿童法律知识,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共同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法律规定妇女享有的财产权益包括:1.合法收入;2.对婚姻、家庭共有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3.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4.继承权;5.债权;6.其他财产权利。

今天,法律讲堂给大家重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财产权益中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

《轻松学法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微视频

知识问答

01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相关权益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在确权登记和督查验收等环节,要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确保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益记载在确权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做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确保农村妇女因婚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原居住地;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新居住地;妇女离婚或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已新立户,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新户下;如果没有新立户,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登记在原户籍内。

“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是由全国妇联设立的全国统一号码、统一规范的妇女维权热线,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婚姻、家庭、心理、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并受理有关妇女儿童侵权案件的投诉。 无论你在新疆的哪里都可以拨打 “12338热线”, 诉说困难,寻求帮助。

来源/自治区妇联

编辑/周婉莹

原标题:《网上微课堂丨法律讲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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