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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这些行为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 给他人造成损害 被侵权人可追责

时间:2023-09-14 2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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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这些行为致传染病传播 流行 给他人造成损害 被侵权人可追责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新发地市场聚集性疫情防控能在短时间取得成效,与全市各行各业落实“四方责任”密不可分。

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其基础是个人责任,如果个人责任落实到位,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防控效果也会达到最佳。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依法依规防控,为首都疫情防控做出了努力和牺牲。但也确有极个别市民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比如,在隔离期间不按规定进行隔离,随意走动,甚至仍然参加聚餐、聚集;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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