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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遍朋友圈的杨霞卖蜂蜜涉嫌违法

时间:2023-06-25 2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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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遍朋友圈的杨霞卖蜂蜜涉嫌违法

近日,一个名叫“杨霞”的女人火遍朋友圈,不少地方资讯类自媒体以《那个叫“杨霞”的女人,你在某某地方火了!》为标题进行宣传。文章称,杨霞从小生活在大山里,后带着女儿前往大城市打拼,在有了一番事业后,有感于市场上所售蜂蜜质量不佳,决定回乡卖土蜂蜜,“找回儿时纯真的味道”。但有不少网友反映说,从“杨霞”处购买的蜂蜜质量不佳,并质疑其身份的真实性。(11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毫无疑问,从法律角度说,火遍朋友圈的“杨霞”卖所谓的土蜜蜂,涉嫌多重违法。监管部门必须立案调查,依法进行惩处,让“杨霞”及其土蜜蜂都凉凉,而不是视而不见。

首先,既然是卖蜂蜜,那么就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这是底线原则,不能逾越。但“杨霞”在朋友圈里卖的土蜂蜜是“三无产品”,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杨霞”卖的所谓的土蜂蜜,既不是自家养的,也不是按照祖辈方法生产的。这显然是在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从这个角度说,监管部门必须立即介入,对“杨霞”卖的土蜂蜜质量进行检测,看看是否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对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罚。

再者,自媒体转发“杨霞”的软文,实质上就是在发布“杨霞”卖土蜜蜂的广告,而且是以违法形式发布“杨霞”卖土蜜蜂的虚假广告,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自媒体转发介绍“杨霞”的文章中包含了大量虚假内容,而且没有显著标明这篇文章是广告,让人误以为是新闻报道而上当受骗。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同时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从这个角度说,对转发“杨霞”文章的自媒体经营者,应当以发布虚假广告、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他们拿钱发广告欺骗消费者却不需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杨霞”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朋友圈中有很多这类的网红“杨霞”。只不过每一个“杨霞”贩卖的商品不同罢了,这个“杨霞”是在卖“土蜂蜜”,那个“杨霞”可能是在卖自家种植的茶叶、卖爷爷做的紫砂壶、卖父亲亲手酿的原浆酒、帮父母卖海参……这些火遍朋友圈的“杨霞们”,其实都涉嫌多重违法,都存在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在这一点,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火遍朋友圈的“杨霞们”,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让他们集体下线,而不是媒体曝光一个才查处一个。只有切实提高“杨霞们”的违法成本,强化对“杨霞们”的监管,才能让“杨霞们”不敢、不能公开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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