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告知
先来个名词解释~
不予采信:即组织对不如实报告的说明理由不予采纳、不予认可、不予相信。
第一条
与亲属未沟通或沟通不充分的,不予采信。
第二条
因对填表说明、政策规定等理解不到位导致错填漏填的,不予采信。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已交组织保管而没有填报的,不予采信。
第四条
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等是配偶婚前财产或再婚配偶婚前财产的,不予采信。
注意!!!第四条中提到的“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接下来的6条规定有具体说明,请认真熟知。
第五条
房产在本人或亲属名下但实际非本人或亲属房产,只是用本人或亲属名义办贷款的,不予采信。
第六条
房产只是签了合同,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不予采信。
第七条
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在本人或亲属名下,但实际由他人出资或操作的,不予采信。
第八条
通过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互联网、手机APP等各种方式购买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未核实清楚性质或被业务员误导的,不予采信。
第九条
经商办企业实际未出资、未经营、停止经营、吊销未注销的,不予采信。
第十条
他人借用本人或亲属身份证注册企业、企业已经转让给别人尚未变更手续的,不予采信。
END
(来源| 巴中先锋)
监制:李军征 审核:李小林编辑:苟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