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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公告

时间:2019-09-03 08: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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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公告

武定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公告各使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及个人:为加强武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范车辆有序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本次规范的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范围狮山大道牌坊以内市政道路、狮山大道东延长线道路两侧、香水明珠小区中间市政道路。二、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相关说明(一)收费主体:武定县兴武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收费管理工作。(二)收费依据:武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武发改收费[]9号)文件执行。(三)收费标准1.小型车、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每次停放时间的前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每车收费2元。每车连续停放超过1小时以上部分的,按每30分钟加收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在一个收费时段内连续计费最高不超过10元/车次。2.两轮摩托车:每车每次1元,按次收费。3.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军警车辆、医疗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应急救灾车辆等免收停车费。(四)收费方式:采用智慧化电子系统计费,自助扫码缴费为主、收费员协助为辅的方式,车辆离开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缴费:1.用微信扫描停车小票上的二维码自助缴费;2.如无法使用电子支付的,现场收费员协助以现金方式进行缴费,并出具纸质发票。(五)强制措施:长时间(超过48小时)占用车位资源且未按规定缴费的,告知车主后未进行处理的,按照僵尸车辆拖移至县城西北片区城北路赣福大型停车场集中保管,车主领车时必须向停车场缴纳车辆保管费和车辆拖移费。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属于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占用费,不属于车辆保管费。请将车辆有序停放在泊位内,自觉缴纳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占用费。特此公告武定县人民政府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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