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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学高频考点分析!

时间:2020-11-05 13: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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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学高频考点分析!

在我们的招教考试中,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经常作为高频考点出现,尤其是几种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常常是考点所在,今天我们主要来讲述怎样区分教育行政申诉与教育行政复议。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张某为北京大学某学院的讲师,因不满学院乱收费,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学校不仅没有改变乱收费的情况,还将张某调离教学岗位,张某不服,此时,张某应该通过哪种行政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为什么?

首先,我们大家应该明确题目中的行政救济途径包含有两种,分别是教育行政申诉和教育行政复议。

如果我们大家还不明白,接下来给大家具体列举了4条关于两者之间的不同:

1.从申请对象上来看,与申诉相比,提出复议的主体除了教师和学生外还包含有学校。

2.从被申请的对象来看,被申诉的主体是教师、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比如财政局、工商管理局等);被复议的主体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比如教育局、教育厅等)。

3.从受理机关来看,教育申诉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主管那些被申诉主体的行政机关;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被复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4.从程序上来看,咱们需要注意的是申诉的受理时间是30日;复议的受理时间是60日。

因此,由案例可知,申请人为张某,被申请对象为学校,而学校不属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所以,张某只能通过申诉制度获得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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