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税务总局称,个体工商户可在剩余申报期暂缓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延迟至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5月1日至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本文来源:新华网
▌本文编辑:胡馨月
▌本文责编:邹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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