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招考〔〕10号
关于做好南京市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各初中学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性照顾加分申报和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照顾政策
烈士的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警察、军人的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可加5分;
军人子女按照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规定予以照顾。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优待政策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执行。
本市赴湖北医务人员、市公共卫生中心隔离病区医务人员、省部属在宁赴湖北医务人员及纳入“十件实事”服务对象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按相关规定予以照顾。
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二、出具证明部门
1.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证明(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
玄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珠江路683号304室 83693323
秦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明路282号政法楼9楼84556582
建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雨润大街99号2号楼60887782362
鼓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山西路120号江苏成套大厦10楼101184716737
浦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雨合路20号3号楼1楼 58556716
江北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办高科一路2-2北园大厦819 58157127
栖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尧佳路20号6号楼3楼 86677272
雨花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竹影路5号政务服务中心6楼 52883330
江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元东路555号 52799969
六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雄州南路268号六合大厦2楼57759172
溧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永阳街道小东门街3号 5672
高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固城湖北路51号 57338519
2.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应出具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等主管部门的证明(其中,边防检查警察子女应出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证明)。
3.台籍青年,应出具中共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证明。市台办秘书处电话:83635320,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13楼1320室。
4.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的证明(由考生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各区侨务部门办理)。
玄武区侨办珠江路455号 83677061
秦淮区侨办太平南路69号84556480
建邺区侨办江东中路269号87778557
鼓楼区侨办山西路124号83230132
浦口区侨办文德路11号58189716
江北新区宣传部浦口区药谷大道9号88029353
栖霞区侨办尧佳路20号85570104
雨花台区侨办雨花南路2号52873627
江宁区侨办上元大街369号52285213
六合区侨办雄州南路268号57156558
溧水区侨办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57203193
高淳区侨办淳溪镇镇兴路228号57338181
5.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应出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管理处电话:68788219,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6楼77号。
6.少数民族考生,由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初审,再交由学校所在地区民族事务部门确认。
7.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应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盖有见义勇为基金会公章的证明。南京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办公室联系电话:84425643,地址:秦淮区洪公祠1号。
8.符合南京市军人教育优待相关规定的军人子女,由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统一出具证明。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电话:67933221,地址:玄武区中山东路311-1号。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优待政策参照现役军人子女执行,由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统一出具证明。
9.符合一线医务人员教育优待相关规定的子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转市教育局审核。
三、日程及手续
5月中旬,申请照顾加分的应届在校生在初中学校领取《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见附件1)。初中学校应在“学校意见”一栏内确认考生身份并加盖公章。外应生和往届生在区招生办(招考中心)领取审核表并确认身份。
5月25日至6月12日期间,考生携带办理加分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见附件2),到相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应届在校生将审核表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外应生和往届生直接交到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军人子女直接交到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无特殊情况过期不补。
6月22日前,区招生办(招考中心)上报申请政策性照顾加分的考生材料(军人子女除外),包括照顾对象名册、审核表(加盖区招生办或招考中心公章)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按考生建档号顺序整理。
6月29日至7月3日,市招考院将申请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的建档号、姓名、初中学校和属何种照顾对象在“南京市教育局”网站(edu.)上公示。如有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立即取消加分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2.南京市办理加分审核手续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南京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5月14日
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说明:此表由学生本人填写。6月4日前,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应届在校生将本表与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外应生和往届生直接交到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军人子女直接交到南京警备区(不需区招生办或招考中心盖章)。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将有关材料交到市招考院核准。6月29日至7月3日,市招考院在南京市教育局网站上公示。
附件2
南京市办理加分审核手续
应出具的证件及材料
一、烈士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一)烈士的子女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③户口簿(原件)。
(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非现役)的子女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③户口簿(原件)。
(三)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现役)的子女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军人证件和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
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章);
④现役军人单位证明(原件,需写明现役军人的基本情况、残疾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
⑤户口簿(原件)。
加分考生须具备以上相关材料,如不齐全将不予办理。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一)因公牺牲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警察的子女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警官证(原件,复印件);
③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的子女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警官证和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警察单位(市局以上机关)证明(原件,复印件。需写明警察的基本情况及与照顾对象的关系,有领养关系须出具公证材料)。
三、台籍青年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台胞证或户口簿(持户口簿的考生,需先到市台联盖章确认)。
四、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一)归侨学生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1份;
②《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③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④考生本人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二)归侨子女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1份;
②《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③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④考生父(母)的由江苏省县级以上侨办出具的《归侨证》或归侨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⑤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交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三)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1份;
②《南京市“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3份;
③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④证明考生父(母)国外合法定居材料之一:
a.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在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认证或公证书,留存原件,复印件2份;
b.考生的父(母)的国外合法定居(永久或长期或连续5年<含>以上合法居留权)证件,查验原件,复印3份;
以上材料如涉及外文应当同时提交经公证的翻译件,留存原件,复印件2份;
⑤考生父(母)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表》3份;
⑥考生父(母)的护照(护照内页的签证、出入境情况应当与填写的《居留签证情况及出入境情况记录单》相一致),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⑦考生本人的户口簿、出生证等可以证明与其父(母)亲属关系的材料;属收养关系的(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属继养关系的,应当提供亲生父母的离婚判决书和父(母)的再婚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3份。
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包括:
①公费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出国留学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子女需在海外就学三年以上。。
2.需出具的申请材料: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复印件);
③外国高等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外国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⑤留学人员本人及子女的护照(原件,复印件);
⑥留学人员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⑦留学人员本人的职称评聘证书(原件,复印件);
⑧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现任职证明;
⑨子女在海外就学三年以上的证明(公费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子女无需提交)。
六、少数民族考生:
1.申报材料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户口簿(原件);
③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
2.审核流程
①初中学校审核考生所填写的民族成份与居民户口簿及父母民族成份(至少一方民族成份)是否一致。
②考生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籍、户籍号码不一致、父或母(少数民族方)离异或已故的,需提供有效身份关系证明。
③初中学校将初定为少数民族考生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复印件附在《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后,随原件一同交至区招生办(招考中心)。
④各区招生办(招考中心)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以学校为单位交至学校所在区民族事务部门,由区民族事务部门对本区初中学校提供材料的考生民族成份进行确认(签字、盖章)。
⑤各区招生办(招考中心)将区民族事务部门确认(也可与区民族事务部门共同确认后)的《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交至市招考院。
⑥考生属外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核。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处咨询电话:83635713。
七、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应出具以下证件及材料:
①《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对象审核表》;
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或者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本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或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八、其他符合南京市军人子女(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相关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
证件及材料清单由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向驻宁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供,非驻宁部队军人向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咨询。
6月中旬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集中初审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各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须公示拟加分考生的信息。公示通过后,由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统一报送南京市招考院。
九、符合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优待相关规定照顾加分的考生:
所需要审核的材料清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向一线医务人员提供,一线医务人员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具体政策及办理流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电话:68787258。
来源:南京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