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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创业板新股申购

时间:2021-10-11 00: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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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创业板新股申购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网上申购需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一是符合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是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

关于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细则》),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 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按照《网上发行细则》,根据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同时,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根据《网上发行细则》的规定,在申购时间内,网上投资者按照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进行申购。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时,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参与网上申购。如果同一投资者使用了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创业板新股的申购,或者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创业板新股申购,那么,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根据《网上发行细则》的规定,网上投资者在提交创业板新股网上申购委托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在申购新股中签后, 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 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如不得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参与上述证券网上申购的,结算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相关规定,参与创业板股票网下申购的投资者为参与网下询价并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应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

凡参与新股网下发行报价或者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该只新股的网上申购。

创业板改革借鉴了科创板相关经验,提高网下初始比例,将发行后总股本4亿股以下和4亿股以上(或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分别提高至70%和80%。提高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主要考虑提升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定价的有效性,同时强化对网下机构投资者的报价约束,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进一步维护所有参与新股发行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充分考虑网上投资者利益,结合创业板存量中小投资者较多的实际情况做出差异化安排,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比例相应提升,保障网上投资者的获配数量。对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发行量的10%,网上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发行量的20%。

创业板改革充分借鉴境外资本市场和科创板经验,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创业板发行定价,主要考虑创业板改革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专业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和定价能力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发行定价难度、新股投资风险也会相应提高。相对而言,机构投资者有更专业的投研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将新股询价对象范围限定为机构投资者,可以更好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个人投资者虽然并不直接参与新股网下申购,但可以参与网上申购,也可以通过购买公募基金份额等方式间接参与网下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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