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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规则9条

时间:2019-10-15 1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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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银行卡纠纷裁判规则9条

来源:法信

1.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遭伪卡盗刷的,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12期(总第254期)

2.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案号:()最高法民再17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8期(总第250期)

3.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因信用卡所有人原因导致信用卡密码泄露的,可以减轻特约商户因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12期(总第170期)

4.无卡取现过程中,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的,由发卡行对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仁堂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无卡取现过程中,如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则应由发卡行对其产生的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银行卡合同中所涉新兴业务的约定,银行应予以适当说明和风险提示,具体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结合开通业务的类型、产品性能等综合予以判定。

案号:()京03民终968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8辑(.10)

5.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资金盗刷,发卡行未及时履行短信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彭桂强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借记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情形下发生的资金盗刷案件中,发卡行是按持卡人的指令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认定为合同履行错误,发卡行不应承担责任。发卡行如果存在违反约定未及时履行短信通知的合同附随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情形,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粤20民终4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8辑(.2)

6.特约商户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造成收单行被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广州市娉恩首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梓民银行卡纠纷案

本案要旨: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特约商户应当遵守其与收单银行间的协议,审慎审查持卡人的签名,以保障信用卡的使用安全。若信用卡被盗刷,特约商户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应当对收单行被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时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4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7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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