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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 车 之 戒
电动自行车轻巧、便捷,是大家日常出行最为方便的交通工具之一。但随着近几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迅猛增加,部分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在滨州市惠民县开发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路边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5月,刘某某骑乘电动自行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至事故地点,因低头查看车筐内物品时,分散了注意力,未及时观察到前方停靠路边的冀J拍照的重型半挂货车,电动自行车重重的碰撞到货车的左后尾部,加之刘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造成了其头部受伤。
驾驶人刘某某未确保行车安全追尾前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增加了助力功能,速度快、车身轻、行驶中稳定性差,又加上骑乘人“门槛低”不通过专业培训就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数不胜数,这些因素都存在着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极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最后,滨州交警提醒各位:
电动车安全防护措施欠缺,事故发生时很容易造成电动车驾驶人伤亡。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并不一定任何时候都是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失,机动车强制险以外的损失是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电动车驾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遵规守法、杜绝交通陋习,确保驾车安全。请切记“安全来不得半点侥幸,生命容不得一次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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