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规定(试行)第三章调查处分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涉嫌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原则上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职能管理部门发现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上级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事故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涉嫌违规违纪员工的调查、处理,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办理立案调查等手续;
(三)对违纪事实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有关调查报告等;
(四)将审理认定后的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意见;
(五)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将处分意见报具有处分决定权的组织审议,作出处分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抄送有关部门,并向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
(七)按照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策划:李中于
总编:石 飞
责编:姜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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