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127年,金攻破了北宋的京城汴京,两帝被俘,赵构南逃,史称“靖康之变”。
许多人的命运就此改变,当然包括“千古第一才女”之称的李清照。从此,李清照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逃难生活,丈夫赵名诚也在逃难途中病死。历经颠沛流离,李清照在孤苦无依嫁给了那个叫做张汝舟的男人。
李清照与丈夫赵名诚志趣相投,平时喜欢收藏字画并撰写了《金石录》。因此,李清照与张汝舟结婚的时候还是颇有家资的。
但是,与第一段婚姻的琴瑟相合相比,她的第二段婚姻是不幸的。这段婚姻仅持续了三个月时间。事实证明,张汝舟是怀着目的与李清照结婚的,婚后不久,他便向李清照索要财物。后来,竟发展到经常拳打脚踢,企图将李清照致死,以便侵吞她的财物。
李清照无奈之下上诉,揭发张汝舟的罪行并要求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子告丈夫,既使丈夫有罪,妻子也是要服刑两年的。最终,李清照离婚并蹲了大狱,由于家人营救,她在狱中呆了只有九天。
那么,问题来了,放在现代社会,李清照要求离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有以下几种: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鉴于作为才女的李清照的具体情形,她是可以依据三十二条第二款提出离婚的,是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外,才女还是应该注意收集张汝舟家暴的相关的证据的。例如:邻居的证人证言、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报警记录、向妇联或其它妇女权益维护部门的投诉记录或调解笔录、相关录音、悔过书等。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符合离婚条件,那么她的财产还如何分割呢?
才女的财产主要是字画和写成的《金石录》,赵名诚病逝时,它们没有子女,赵名诚父母也已去世。这些字画和《金石录》自然是才女享有法定继承权的。因此,这些财产是属于才女的,才女是带着这些财产与张汝舟结婚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而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说,才女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张汝舟这个渣男是无法分割才女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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