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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同骗局归纳 法律人应如何避免“空手套白狼”?

时间:2020-08-23 12: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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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同骗局归纳 法律人应如何避免“空手套白狼”?

本文所指合同骗局,是指合同某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恶意串通、转移资产等手段侵占财产。

合同骗局不同于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前往往并不确定要违约,更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而合同骗局则一开始就抱着“空手套白狼”的恶意目的。

在考虑交易结构时,律师应当对各种合同骗局类型保持警惕,具有识别能力,避免让自己的当事人掉入合同骗局陷阱。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交易结构符合合同骗局特征,应立即提示当事人暂停签约与履行,先就对方信誉状况、交易背景进行深入调查,或立即取消交易。合同骗局的风险不是通过修改合同条款就能避免的,因此属于合同宏观层面应予考虑的因素。

实务中常见的骗局模式有以下几种。(非完全列举)

一、主体造假

1.冒充主体:指诈骗人以冒充其他主体的身份或资质的方式签订合同以获得合同利益。实务中诈骗人冒充的对象通常为驰名企业或行业内有信誉的企业。

2.伪造主体:指诈骗人通过伪造虚假证件、材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假公章、执照、证明、汇票、账号甚至假身份证等),以根本不存在的主体身份签订合同并获得不法利益。其与“冒充主体”的区别,在于“冒充主体”中是冒充真实存在的主体,而“伪造主体”中则是根本不存在真实的主体,是通过虚假材料伪造、编造了一个主体。

审查此类骗局的要点为:

(1)付款账户:合同中涉及的付款账户应当为公司的对公账户。

(2)收发货地址:应当为公司的营业地址或注册地址,如有不一致的情形,应核实该地址与公司的关系,如是否确实存在租赁、合作经营关系等。

(3)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核实签约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职务、注册电话等方面。

(4)企业基本资料:在合同签约前核验营业执照、资质材料等文件的真实性。

尤其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1)公司人员的内外勾结、相互配合。该公司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该公司内部人员冒用公司名义,或者与外面的骗子配合来设置骗局。

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除非有对方单位的充分书面授权,否则不能把大额款项、重要财物直接给对方员工个人。

(2)公司名称相似、有关联,甚至股权上存在关联关系均不等于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海外注册的公司,其名称根本不能说明其经营范围,或与某些知名品牌的关系,不可在没有任何担保或把握的情况下与其交易。

二、标的造假

1.偷换标的物:指在合同履行时交付不合格的标的物,或是交付赝品。

2.虚构标的:指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的情形。有的时候,骗子实际并无该商品,但买通仓库保管人员、厂矿企业值班人员等应付客户的调查,骗取客户货款。

预防和应对标的造假的一般方法有:

(1)与有信誉的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建立己方的合作供应商库。

(2)履行过程中,为防止财物调包,交货、验收必须在我方监控之下,我方交货、验收人员也必须可靠。

(3)提前确认标的物的交付样品,或通过明确约定质量、材质、规格等方式避免履行争议。

(4)不可贪图便宜,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或资产往往存在风险。

三、恶意串通

几方串通,分饰不同角色,共同制造骗局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

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一个买方+一个卖方”的合谋。可参考下述实例:

“天上掉馅饼”往往没好事

李先生开了一家公司,专门从事代理经销业务,原本以为成本全在上下家,他只要事成后收取代理费,风险不大,没想到依然“中招”。

有一天,李先生接到自称是湖北某实业总公司业务经理打来的“合作”电话,委托他作为其公司“拳头产品”———高分子净化膜华南地区总代理,并随后寄来了详细资料,包括产品介绍说明书、可供产品目录、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分子净化膜销售补充说明书等。李先生看其手续齐全,便在专业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几天后便有了“回音”,广东某养殖户来电说急需40000米高分子净化膜,金额共计270万元。李先生一算,可赚几十万元的代理费,这可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于是马上和上家联系。上家很爽快,答应把一批去汕头的货调往广州,但需立即支付货款。李先生通知下家后,对方立即表示需要这批货,并当场支付了定金40万元,要求李先生尽快帮忙提货。

因为不想放弃到手的“肥肉”,李先生向上家付了全款提了货,可第二天事情全都变了:下家表示暂时不需要这批货了,而上家的“负责人”怎么也联系不上,“馅饼”变成了“陷阱”。而且就算上家能联系上,也肯定不会同意李先生退货。

其实,这背后就是上家与下家串通起来,用“270万元-40万元”的价格向李先生销售了一批根本不值钱的货物。

2.指定第三方服务

例如,当事人需要融资,有一家投资公司主动联系。当事人与其沟通,感觉该公司貌似财大气粗,在顶级写字楼租着办公室,投资意愿也很强,说是看好当事人的项目,要投一个亿,并且愿意签投资意向书。然后,根据投资公司的要求,当事人要花钱做尽职调查、审计,甚至要求购买一些设备。当事人花了不少钱之后,最终投资公司还是找了个理由拒绝投资(投资意向书本身也没有法律效力)。原来,投资公司与那些指定的服务方、设备提供方是串通起来骗当事人花钱的。

四、“赊账骗局”

即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受害方向其赊销,一旦赊账金额足够大,骗子一方就通过转移财产、变更公司股东高管等各种方式逃之夭夭,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也使得受害方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种骗局的关键是取得受害方的信任。在一开始,骗子可能会从小笔生意做起,合作良好,建立信誉。直到条件成熟时,再设法放大赊账额度,骗取大额的款项或财物,然后再金蝉脱壳。

在实务中,骗子还可能与我方的员工内外勾结,我方员工对其“放水”,放任其赊欠,在欠款金额足够大时,对方就会转移资产以逃避责任。

本文节选自《合同起草审查指南》

2.2.10 常见合同骗局

实务中,您还遇到或听过哪些合同骗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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