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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款要不要支付?

时间:2023-08-20 02: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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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款要不要支付?

法律知识要点:,在建设工程领域非常普遍,根本的原因在于从事建设工程行业需要一定的资质,而大多数企业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有的甚至转包或分包给个人。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要支付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之处在于,建设工程履行的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中的过程。

建设工程合同虽然无效,但发包人仍然取得了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该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建筑材料的转化成果,因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无法适用合同无效后恢复原状的原则,只能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补偿。

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这样的建设工程实际上没有任何的财产价值,所以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生产的建筑产品,只有在符合建筑质量要求情形下发包人才能付款,因为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保障建筑质量这一主要目的上已无区别。

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程价款。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实业公司诉称:8月4日,原告和被告经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了《礼品公司危险仓库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承建被告危险仓库的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设义务,被告在1月25日对原告竣工的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确定。

但是,被告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迄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2024元。被告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告的正常运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02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起诉日起算,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

被告礼品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8月4日签订了《礼品公司危险仓库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危险仓库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340080元。

原告实业公司确认没有做基建工程的资质,并主张案涉工程8月5日开工,12月16日完工,12月19日之前投入使用。

对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确认书,确认书载明:“危险仓库基建工程金额340080元,以上工程项目本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和相关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同时通过了自检的要求,请贵公司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如遇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的,我公司会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修理和整改,贵公司验收合格后请签字确定。”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确认书确定方加盖有被告的印章。

原告称工程完工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过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要求修理和整改。原告称被告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尚欠102024元,对应的是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第1.4条c.d期的款项。原告在庭审中将滞纳金的计算请求变更为以102024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要点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工程完工验收申请确认书无明显瑕疵,被告亦未向法院提出抗辩,法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

原告没有基建工程施工资质,原被告签署的《礼品公司危险仓库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礼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020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原告实业公司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其与被告签订的《礼品公司危险仓库建设工程合同》依法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实业公司已经完成了约定工程,并且被告礼品公司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亦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建设工程合同虽然无效,但由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被告仍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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