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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堆存与代理成本的核算

时间:2021-10-14 02: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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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堆存与代理成本的核算

一、堆存业务

物流企业的堆存业务是指堆存作业部门从接运物资起,经由验收,将物质寄存于堆场或仓库,进行保管保养,直至将物资发运给客户的作业过程。物流企业堆存业务在物流过程中占领一定的比重,在堆存业务作业活动过程中,必定发生一定的费用消耗。堆存业务活动的主要费用有:场地费、仓租费、维护保养费、货物保管费、物资丧失费、资金占用费等。同时,企业承接堆存业务也将取得相应的收入。

合理做好堆存业务的管理与核算,有利于扩大企业经营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消耗和支出,对物流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代理业务

现代物流企业与传统运输企业、物资储运企业、商品流畅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将传统各类企业单一服务功能进行有效整合,使其本身的服务功能得以扩展、完美和提高。现代物流企业除拥有物资运输、装卸搬运、堆存等基础职能外,还具备了货运代理、物流加工、配送等扩大功能。其中,货运代理业务也是物流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代理业务是指现代物流企业为客户的物资流转办理中介服务。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将取得代理收入及其发生相应的消耗和费用支出。代理业务收入是指物流企业办理联运业务及其为其他物流企业办理代理中介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代理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代理业务所发生的营业站点管理费用、人员费用、业务费用等支出。

物流企业必须做好代理业务收支的管理与核算工作。

三、堆存与代办业务收支的核算

堆存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均属于物流企业主营业务范畴,为了准确地记载和核算物流企业堆存业务与货运代理业务运动中所发生的经营收入和成本支出,企业必须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总分类账户,并设置有关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核算。

例:根据全月营业收入汇总表,上海申通物流公司本月份实现堆存收入80000元,货运代理业务收入120000元,营业款项均已解人银行。

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堆存收入 80000

-代理收入 120000

本月份,申通公司发生场地保护费8000元,保存职员工资6400元,另以现金支付其他管理费用2100元。

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成本 14400

营业费用-堆存费 2100

贷:银行存款 8000

敷衍工资 6400

现金 2100

在货运代理业务活动中,应负担业务人员工资26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业务费19000元。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署理成本 45000

贷:应付工资 26000

银行存款 19000

上海申通物流公司预付本季度向华光工厂租入堆存用仓库的租金36000元。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预支房钱时:

借:待摊费用36000

贷:银行存款36000

(2)月末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成本 6000

贷:待摊费用 6000

物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号),规定从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剂。这不仅对37家物流企业来说是一个渴望已久的政策,也更增加了其他物流企业的冀望。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谋划。

一、自备运输车辆的物流单位应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物流企业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其从事联营运输业务获得的收入能够按差价缴税。《国度税务总局对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发[]88号)划定,应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供给其余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筛选、收拾、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契合规定的自开票征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治理试行措施》(国税发[]12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配合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盘算征收营业税。联运必需同时合乎以下前提:

(一)自开票纳税人必须介入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二)联运协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当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讨。

国税发[]208号文件也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假如物流企业不吻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历的,其按差价缴税的规定天然不能享受。

二、要分开核算不同应税业务,按照不同税率缴纳营业税

物流企业分别业务核算,可以将税率低的运输业按照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运输、仓储或其他业务,则统一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国税发[]88号文件规定: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发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8号文件请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

(一)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发票结算,免得全部收入从高适用税率。

三、可以公道肯定运输业务收入和仓储等其他应税业务收入金额

从上述税法规定分析,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离开核算,分离取得收入的话,就不应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否则,不能分开结算收入,运输业务收入就不能享受差价缴税和低税率缴税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只管如此,这一规定也为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企业劳务的纳税人留下了税收计划的空间。如物流企业有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的一项劳务,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展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添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四、其他物流企业应争夺成为试点企业,尽快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国税发[]208号文件只规定了37户试点物流企业可以履行这一政策,阐明其他物流企业临时仍是不能按新的政策执行。虽然如斯,但是文件提出,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形,选取具备一定经营范围、管理粗放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举参加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其他物流企业纳入试点后,便可以按照新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物流业分拣成本的核算

分拣成本是指分拣机械及人工在实现货物分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分拣成本项目和内容

(1)分拣直接费用。分拣直接费用包括: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给分拣功课工人的标准工资、奖金、津贴等;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尺度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修理费,指分拣机械进行颐养和修理所发生的土料费用;折旧费,指分拣机械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2)分拣间接费用。这是指配送分拣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分拣出产,须要由分拣成本累赘的各项管理费用和业务费用。

上述分拣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形成了配送环节的分拣成本。

2、分拣成本的计算方法

配送环节的分拣成本的计算方式,是指分拣进程所产生的用度,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名目,计入分拣成本的办法。

(1)工资及职工福利费。依据“工资分配汇总表”和“职工福利费计算表”中调配的金额计入分拣本钱。

(2)修理费。帮助生产部门对分拣机械进行保养和修理的费用,根据据“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中分配的分拣成本金额计入成本。

(3)折旧费。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中按照分拣机械提取的折旧金额计入成本。

(4)其他。根据“低值易耗品发出凭证汇总表”中分拣成本事用的金额计入成本。

(5)分拣间接费用。根据“配送管理费用分配表”计入分拣成本。

物流业多少项业务的税务分析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业务的运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作,当然也就波及到税收问题,在这里我们仅将其中的几项纳税人需要特殊留神的涉税事项拿出来进行探讨。

一、挂靠经营的税务管理

跟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泼,人们的经营方法和经营手腕也越来越多。如采用供车情势经营,局部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固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任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动的自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义务制的改造办法,公司与司机的关联不本质性的转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赁业务征税。

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占有(包括购置、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领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相符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征税问题

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也存在详细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更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起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然而,1994年税制改革当前,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征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域的限度,但是,税收却存在地区的规定和制约。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明确: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别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括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寓居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所有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栖身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灵活车牌照和公交线路经营权的纳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征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明确:

其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建筑路桥、地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其二,凡海内外经济组织设破公路或城市途径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同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分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应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至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明确,因为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于联运业务营业税处置

对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明白:经处所税务机关同意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当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体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索道运营的征税处理

对设在游览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解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标征税规模,应按交通运输业实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物流业如何一直降低客户成本

降低客户成本是现代物流的实质特点和终极目标,也是现代物流与传统运输的一个重要的差别。在必定意思上说,是否在降低客户成本的同时达到本人的利润目标,是传统物流业实现工业进级的要害。

物流服务降低成本主要是通过对企业供应链过程的各个环节,各个因素的综合分析与把持来实现的。中外运降低客户成本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入手,服务对象的对外委托物流费用、企业内部间的物流成本,通过动态的物流成天职析,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降低直接的运输及配送费用。在这方面,企业从前采用的往往是随机、疏散的运力和洽购方式,这种粗放型的管理增长了交易成本和管理费用。物流商用专业性的管理可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在详细操作中,咱们力求到达“零库存”的效应。它可直接下降仓储费用以及相干的管理费。间接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其它一系列各项潜在成本。但对它的懂得应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通常当运输成本与库存成本达成平衡状态时,这时的库存处于最优化、最经济状况。所以如何断定最佳库存量,成为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之一。此外,优化资金流,进步企业资金效益也是很主要的。实现上述目的,物流企业必须具备高效力的综合运输,配送系统,全过程的信息跟踪与服务才能,存在综合服务功效的物流核心,贴近客户的供给链剖析与管理。具备了这些,企业也就有了古代物流雏形。因而,尽量降低客户成本应是物流企业不懈的寻求。

物流业营运燃料的管理与核算

在现代物流企业中,运输在其经营业务中占有主导位置。物流企业的运输收人是其经营所得的主要收人来源,也是利润的主要来源。但是,在取得运输收人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运输费用耗费。运输费用在全部物流费用中据有较大的比重。燃料是物流企业运输过程中消费数量最大的一种材料,燃料费用在物资运输费用中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增强对物流企业营运燃料的管理与核算,对降低营运成本、提高物流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燃料收入的核算方法和个别材料的收入核算方法雷同。不再赘述。本节重要讲述物流企业营运车辆耗用燃料的管理与核算。

一、燃料的分类与管理制度

(一)燃料的分类

燃料按用处进行分类,可分为营运耗用的燃料跟非营运耗用的燃料。

1、营运耗用的燃料

它是指营运的车辆在营业运行中直接耗用的燃料。包括营运车辆在运行中耗用的燃料和自装车倾卸货物耗用的燃料。因为营运车辆运行时有可能在本物流企业专设油库加油,还有可能在外部其他企业的油库加油,因此,营运耗用的燃料,在管理与核算方面都比拟特别,它是本节先容的主要内容。

2、非营运耗用的燃料

它是指非营运车辆耗用的燃料和营运车辆在保修、试车过程中耗用的燃料。这类燃料的核算程序和方法,与普通材料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相同,故不再专门论述。

(二)燃料的管理轨制

燃料管理制度分为车存燃料管理和车耗燃料管理两方面。

1、车存燃料的管理

车存燃料是营运车辆投产后,接收义务出车运行前贮存于车辆油箱内的燃料。在实际工作中,车存燃料的管理方法有两种:

(1)满油箱制。它要求投人运营的车(船),在每次加油时必须充斥油箱。月末根据领油凭证计算出车(船)耗用的数额从而考察车(船)的耗油情况。(2)盘存制。它要求每投人运营的车(船)根据实际需要领料加油,月末经过盘存油箱的实存数量后,计算出当月实际耗油数量。

2、车耗燃料的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车耗燃料管理可采用定额油票、行车路单套写领油收据、行车路单贴附燃料领用凭证以及行车路单领油记载和行车燃料领发记录表。

(1)定额油票。定额油票是印有固定数额的领油凭证。由车队按月发给驾驶员,月末收回未用部门。车辆领油时,由驾驶员将油票交给油库发油人,作为油库结算发出燃料和与加油单位进行结算的依据,每月末将发出的定额油票的数额扣去收回定额油票的数额则为车耗燃料的数额。这种办法便利了驾驶员在本物流企业所有油库或本物流企业约定的其他单位油库加油,但每次加油不一定加满油箱,因此实行满油箱制的单位不宜采用。

定额油券是一种印有固定数目的油券,作为领用行车燃料的凭证,定额油券可分为三种:

a.内部油券。它是指物流企业印发的可在物流企业内部各车场、车队油库加油的凭证。

b.联营物流企业通用油券。它是指物流企业与当地联营企业协商印发的可在本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的凭证。

c.加油券。它是指石油公司出卖给物流企业的油券,可在本地域

内各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2)行车路单套写领油收据。这种做法是在行车路单上固定印制两联的套写领油收据,车辆领油时,由发油人把领油数量套写在路单的收据上,而后将一联留在路单上作为车耗燃料的依据,另一联则撕下,作为油库发出燃料的依据。采用这种方法,车辆可以在物流企业商定的任何油库加油。油库凭调度部门正式签出的行车路单供油,不论是否实施满油箱制均可使用。

(3)行车路单贴附燃料领用凭证。这种做法是专门印制一式三联的燃料领用凭证,车辆领油时,由发油人复写填制。其中第一联留油库作发出燃料的凭证; 第二联寄领油车队签认核查,当车辆在非本企业油库加油时,此联可作为油库与其他企业结算油款的依据。第三联则贴附在行车路单上作为车耗燃料的根据。这种方法不管是否履行满油箱制均可采用。

(4)行车路单领油记录和行车燃料领发记录表。路单领油记录是车辆领油时,由驾驶员将行车路单交给发油人,由发油人在路单的领油记录栏中填写数量并签章。行车燃料领发记录表是车辆领油时,由发油人在油库设置的“行车燃料领发登记表”中填写领油数量,并交给驾驶员签章。通过这两方面的节制,以达到发油数量的正确性。采用这种办法,手续比较简便,适用于车队大多数车辆能逐日返回本队油库并实行满油箱制的单位。

二、营运燃料的核算

物流企业营运燃料领用、发出的核算包含车存燃料的核算和车耗燃料的核算。应通过“原材料-燃料”账户进行核算,并在该账户下分辨设置“库存”和“车存”两个明细账户。验收人库的燃料,在“燃料(库存)”账户中核算。车(船)领用燃料时,借记本账户〔车(船)存〕,贷记本账户(库存);月末根据实际耗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等账户,贷记本账户[车(船)存〕。其他业务和管理部门等单位领用燃料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本账户(库存)。月末,采取规划成本核算的物流企业,应结转资料成本差别,实际成本大于方案成本的差异,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实际成本小于打算成本的差异用红字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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