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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六)

时间:2020-04-12 11: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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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六)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今天我们开始介绍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让大家先熟悉起表样和规则。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适用范围:

1、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本表不含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除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以外,不含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调整填报《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三、报表结构

本表将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6大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1行至第11行

第二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 第12行至第29行

第三部分:资产类调整项目 第30行至第34行

第四部分: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第35行至第40行

第五部分: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第41行

第六部分:其他 第42行

四、填写注意事项:

(一)关于税前扣除,税法与会计关系的三个原则

1、税法优先原则

即有税法规定,会计服从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不能只在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即包括纳税调增,也包括纳税调减。也就是税法优先原则的真正含义是,无论调增和调减,只要有税法明确规定,都应当是会计服从税法,而不能异化为“纳税调增的时候,会计服从税法,纳税调减的时候,税法服从会计”。

2、税法协调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中关于“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提醒: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是“最低”年限!

3、税法空白原则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4、实务操作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记录

1.因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产生纳税调整,税法的纳税调整基于会计记录,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但是可能涉及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

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无差异,因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等原因进行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的40%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性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纳税调整基于税法规定,并非会计处理相关规定,不属于会计处理依据,因此纳税调整不改变会计原始记录。

(二)会计与税法差异类型及实务点

1、会计与税法差异类型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由于永久性差异发生后不会在未来期间转回,不能在以后的时期内转回,该种差异只影响当期,不影响其他会计期间。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2、会计与税法差异类型关系

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所有的时间性差异以外,还包括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等。因此,暂时性差异并不都是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范围比时间性差异更广泛。

3、差异类型的体现

(1)损益表(利润表)差异: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

收入-费用=利润

收入-扣除=所有

(2)资产负债表差异: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

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金额。

(三)不仅会纳税调增,也要会纳税调减

实务操作中,很多纳税人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实务操作中,只关注纳税调增或者只做纳税调增,“不敢”或者不关注纳税调减。

1、调整项目中有些天生就必须调减的项目,如第5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2、存在暂时性差异(含时间性差异)的项目,前期进行纳税调增,后期要进行纳税调减,如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项目,其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的就是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再比如,做了第6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的纳税调增,后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时就需要关注纳税调减;第32行“资产减值准备金”项目,调增过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业务实际发生损失时,涉及纳税调减。

3、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调减项目,如第8行“不征税收入”项目和第31行“资产折旧、摊销”涉及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整。

4、会计核算和税法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项目,如第36行“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产生会计核算和税法处理的差异,涉及纳税调减。

(四)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一般处理原则

如下表所示:

来源: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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