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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婚姻课堂 | 说说彩礼那些事儿

时间:2018-12-26 11: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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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婚姻课堂 | 说说彩礼那些事儿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礼、礼金的习俗,这种聘礼、礼金俗称“彩礼”。彩礼的习俗延续至今,曾一度被批判。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体现了我国法律中对于彩礼旧俗的不支持态度。但是,婚恋嫁娶本属于私事,双方为了增进感情,推动婚姻进程,相互赠与一些财物是人之常情。司法实践中,对于彩礼的法律性质有多种说法。有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以双方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作为赠与生效的条件。还有观点认为,彩礼是一种不当得利。以上说法因经不起法理的推敲,彩礼在法律上的定义至今没有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在“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之下,设立了“婚约财产纠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以上创设与规定都表明,虽然我国法律不提倡结婚时赠送彩礼,但出于对一般民事活动的保护与尊重,不会对友好自愿的赠送彩礼行为作出干预。进而在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或婚姻关系解除时作出了保障性规定。审判实践中,彩礼是这样处理的:(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除上述规定与裁判要领,实际中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仍要综合全面的考虑双方的经济情况,调查清楚彩礼的真正去向与用途等因素,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总之,结婚本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两方相悦而互赠财物能够有效增进感情。即使感情破裂,无法使婚姻存续,双方也应当平等协商,妥善处理财物纠纷。

供稿: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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