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林九公司向牛长贵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为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项目全部事宜。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并诉至人民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林九公司与牛长贵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工程为牛长贵承揽,对外以林九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因此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信诺公司认为其在与林九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时并不知道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是否存在内部承包或转包关系,而是在后期因工程争议导致诉讼时才知晓该情况。故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本案中,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了林九公司的公章,且该合同亦未将牛长贵列为当事人,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只能证明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借用资质或者转包关系,信诺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林九公司,是善意的。
因此,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信诺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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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祥主任律师
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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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公安局第四届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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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淮北市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成员;
淮北新闻广播电台“以案说法”节目做客嘉宾。
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从业10余年,办理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办理案件严谨的态度和刚正不阿的风格也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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