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门(急)诊报销比例表
2.城镇职工住院报销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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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乡居民门(急)诊、住院报销比例表
一、降低住院门槛费条件
1、自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取消。
2、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帐记录数据为准。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降低住院起付线年度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次年起住院起付线恢复为本市医保政策规定的标准
1、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2、截至当年12月31日,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帐记录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
3、当年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
三、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住院积累
1、自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期间,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差额部分,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职工医保35万元、居民医保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
2、参保人员当年结转至次年的门诊医保额度,以截至次年每一次住院时,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帐记录其上一年度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为计算依据。并以截至次年12月31日前,个人台帐记录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作为逐年累加到以后年度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的计算依据。
3、参保人员当年未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当年度门诊医保额度不结转。
四、备注
对于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在次年以后年度审核支付或调整支付的,不再作为调整其次年及以后年度门诊起付线、住院起付线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