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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凤建:执行中增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违反公正和效率原则(来源:中国妇女报0411)
2.张俊潘彤:执行按份共有财产,应尊重并兼顾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来源:审判研究微信公号)
3.李钰:前夫未履行执行义务,冻结前妻的卡? 法官:未按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可恢复执行(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4.陈娇娇:债务人婚前房产,配偶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能否对抗执行?(来源:江苏法院网)
前夫未履行执行义务,冻结前妻的卡?
法官:未按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可恢复执行
来源:时间:-01-17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作者:李钰原文链接:http://mp./s/aOK1-gkZ4SHiDarHgz1eXA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执行已离婚的原配偶的财产?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能否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答案就在下面这起典型案例中。
案情回放
1999年4月15日
朱某某所有的货车与吕某某所有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和其出租车受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为此,栖霞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判决朱某某赔偿吕某某67486.71元并承担诉讼费1096.48元。
2001年4月17日
吕某某向栖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朱某某履行了10236.4元,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剩余执行款59086.56元自2002年6月起,每年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7月11日
因朱某某未能按其承诺的期限履行义务,栖霞法院执行局召集吕某某与朱某某协商,吕某某表示朱某某7月31日前再支付12000元本案即全部执行完毕。
后吕某某得知朱某某的妻子许某某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遂向栖霞法院提出对7月11日的承诺不予认可,并申请追加许某某为被执行人。栖霞法院作出裁定,追加许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其银行存款6万元。
7月26日
朱某某向栖霞法院缴纳执行款12000元,同时朱某某和许某某向栖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并停止执行裁定。栖霞法院裁定驳回朱某某和许某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原告许某某遂向栖霞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确认本案所涉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及许某某非本案债务人,并停止控制执行许某某财产。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朱某某与许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交通事故的货车属于朱某某所有,该车辆营运收入用于朱某某与许某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朱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朱某某与许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朱某某与许某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虽然朱某某与许某某已于离婚,法院所查封的财产系许某某的个人财产。但许某某对于其与朱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裁定追加许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许某某的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于7月11日组织吕某某和朱某某就执行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吕某某在作出和解意思表示时,对许某某的财产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并不了解,当时所作出的意见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吕某某在执行结案之前向原审法院明确表示不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原审法院根据吕某某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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