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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疑丈夫与弟媳有关系 发朋友圈谩骂 最后……

时间:2022-04-04 08: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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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怀疑丈夫与弟媳有关系 发朋友圈谩骂 最后……

发现弟媳和丈夫的聊天记录后

怀疑弟媳故意离间

其夫妻二人的关系

便把聊天记录截图分享给别人

以及在朋友圈发表“说说”

更是建立微信群在里面发表

对弟媳的不当言论

弟媳以名誉侵权

将昔日的大嫂告上法庭

弟媳将嫂子告上法庭

小丽和小婷原系妯娌关系,小婷原是小丽的大嫂。5月份,在小婷与前夫阿磊发生家庭矛盾期间,小婷看到了小丽与阿磊的微信聊天记录。

小婷认为小丽是故意离间其夫妻二人的关系,故异常气愤,遂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拍摄下来。

网络图片

同年6月23日,小婷在微信上与五婶聊天,其将之前拍摄下来的小丽与阿磊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给了五婶,并让其帮忙分析小丽与阿磊之间的聊天意图。

6月30日,小婷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表“说说”并附上前夫阿磊与小丽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截图上有小丽的名字。

该微信朋友圈“说说”写到“......世上最犯贱的人就是哥哥和弟媳这种赤裸裸的关系。合伙逼走嫂嫂等......”

9月3日,小婷给小丽发了短信息,其在短信中使用了过激和侮辱性的语言谩骂、侮辱小丽。

9月5日,小婷与阿磊离婚。当天,小婷建了一个微信群,群成员是前夫阿磊的家人。

小婷在该群里发表了“我现在被人扫地出门了,连我自己都难养活,没能力带小孩啊,小孩就交给阿磊和小丽照顾了”等言论。

其后,小丽认为小婷对她侮辱、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遂将小婷告上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婷立即停止散播对小丽名誉权侵害的相关言论;小婷当面向小丽赔礼道歉,并在小婷所在的村委会张贴道歉公告及通过在本市县报纸上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小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小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法院判令书面道歉

赔偿3000元

在法庭上,小婷向法院提交了小丽和阿磊的微信聊天图片,来证明小丽和阿磊在微信聊天中辱骂她以及小丽对其和阿磊离婚一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遂才有了后续的纷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有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小婷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说说”并附上有小丽名字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说说”足以让社会公众联想到小丽与阿磊之间具有不正当关系,才导致小婷与阿磊婚姻关系破裂,足以让社会公众认为小丽系破坏小婷与阿磊婚姻关系的第三者。

网络图片

该条“说说”客观上降低了小丽一定范围内的总体社会评价,已侵害其的名誉权。而小婷的其他行为并未侵犯小丽的名誉权。

一审法院认为,因小婷实施侵权行为系在其微信朋友圈,微信朋友圈系大众化的社交平台,该条“说说”产生的社会影响力无法估算,影响范围难以确定,故小丽主张通过在所在地市县报纸上刊登道歉信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有事实根据,但由于所在地市县没有出版报纸,故不予支持小丽的上述主张。

此外,小丽主张的侵权行为均已停止。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小婷向小丽作出书面道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小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给小丽;驳回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妯娌两人不服判决

双双上诉

一审法院宣判后,小丽和小婷两人均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小丽认为,小婷是在微信上传播侵害其名誉的内容,应当在小婷传播侵权信息的qq群、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并提出一审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

此外,乐东本地没有报纸,小丽认为应该在《海南日报》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小婷称,在微信朋友圈中“说说”的内容为:“哥哥和弟媳赤裸裸的关系,合伙赶走嫂嫂,贱人”,该内容中的“赤裸裸的关系”指哥哥和弟媳两个人关系很要好,能谈心谈到把嫂嫂扫地出门,“贱人”是对前夫的一种尊称,并不存在侮辱、诽谤的言语,她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小丽、小婷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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