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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干货丨PPP项目的模式简介 法律体系及运作流程解析

时间:2020-01-07 04: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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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干货丨PPP项目的模式简介 法律体系及运作流程解析

郑春贤 教授

中律联盟暨中国PPP法务联盟创始人兼主席

中国政法大学PPP研究中心法务专委会执行主任

中央党校中国特色PPP实践课题组专家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今天的分享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是PPP的社会背景,简单介绍目前PPP如此火的原因;

二是PPP的模式简介,主要从三个P切入;

三是PPP的法律体系,简单介绍我们国家目前PPP从上到下的法律体系;

四是PPP项目的运作流程。

首先看PPP的社会背景。PPP的火爆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从开始,我国地方政府融资遭遇瓶颈。为什么会有PPP?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缺钱。为什么缺钱?过去地方政府融资是靠设立融资公司进行,但时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各地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规范整顿,剥离政府举债功能。这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高,而且地方政府事务较多,感觉“累觉不爱”。

第二,土地财政难以为继。长时间以来,我们国家地方政府的收入很大程度是依靠卖地,但靠卖地获得收入是不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的。现代社会政府收入应该主要来自税收,况且土地是有限的,现在土地已经卖得差不多了,不可持续,这导致地方政府去寻求新的融资方式。

第三,预算限制日益严格。十八大以来,国家在预算方面越来越严格,国家还对预算法做了修订。

第四,银行削减项目贷款。在PPP大规模推行前,我们国家在基础建设上大多采取BT,也就是建设移交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缺少运营环节,在后续经营阶段弊端尽显,因为政府不擅长运营。这也导致银行出现很多呆账坏账,所以银行削减项目贷款,地方急缺建设资金,倒逼PPP推广。

以上四方面原因,迫使高高在上的政府走下神台,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主动与社会资本寻找合作空间。一方是社会资本,一方是政府。政府急需社会资本帮助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而社会资本方目的也很明确,与政府合作,从中获利。

PPP可以说是不亚于市场化改革的革命。传统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该由政府提供,而PPP让政府把原来自己应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渡给社会资本提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PPP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那么,PPP的三个P分别是什么含义?第一个P是政府,Public。对于实务工作者来说,我们必须关注这个问题:谁可以代表政府?大家知道,我们国家PPP主管部门有两个:一个是发改委,一个是财政部。

从PPP项目主管上来说,总的感觉是财政部略占上风,因为财政部比发改委早一步介入PPP项目中。在谁能代表政府这个问题上,两个部委有不同的规定。看下表。

表格显示,两个部委关于政府方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业运营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企业能不能代表政府。前两个文件是财政部发的,里面没有提到行业运营公司和国有企业;但是第三个发改委发的文件提到了行业运营公司。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

另外要注意,不管是开发区、管委会,还是工业园区、下属职能机构,如果没有人大权力机关,PPP授权协议下的政府支付义务就无法通过人大列入财政预算。因为PPP项目如果涉及政府出资,必须有人大决议,否则无法支出,这是新预算法明确规定的。所以以上这些机构不应成为PPP模式下的“政府”。

对于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发改委的文件中允许它们代表政府方签约,但财政部是不允许的。去年六月份,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筛选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的PPP项目,不再列为备选项。所以说,财政部是不认可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但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与。也就是说,PPP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方出资代表是两个概念。

第二个P是Private,指社会资本方。那么谁可以代表社会资本?财政部和发改委的规定,看下表。

财金113号文件,社会资本方指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财政部规定首先必须是法人,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另外本级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控股企业也被排除在外。按照财政部规定,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既不能作为政府方代表,即第一个P,也不能作为社会资本方,即第二个P。而发改委的规定不限于法人企业,国企、民企甚至其他投资、经营主体都可以。

说到社会资本方,不得不提今年二月份出现的武汉地铁八号线案例。这个项目中标结果刚出来后,就在PPP圈里引起了讨论。后来财政部下了一封核查函,让武汉轨道交通八号线案例成了一个事件。原因在于中标这个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全是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企业。

项目的中标方,是招商银行牵头,加上光大银行、汉口银行,三家金融机构作为联合体中标,整个项目100多亿,他们投资28亿多。财政部的核查理由是存在风险分配不当问题,并不是说单独金融机构不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那么单独的金融机构可不可以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这确实是有争议的。

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仅作为PPP项目融资方参与,提供资金;另一种是作为联合体参与,一般还有建设公司、运营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一起参与。金融机构单独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往往是不被认可的,所以武汉这个项目才会引起争议。但是合不合法,财政部也没给明确说法,核查理由只是说风险分配不当。为什么认为风险分配不当?因为中选的社会资本方是优先级身份。

中选的社会资本方和武汉地铁公司,共同设立契约型投资基金。武汉地铁公司代表政府,是劣后级。优先级和劣后级承担的风险不同,社会资本是优先级,在风险承担上是靠后的,但利润分享是靠前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风险分配不当,财政部是以这个名义要求核查的。

第三个P是伙伴关系,Partnership,反映的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伙伴关系。这是PPP项目的第一个特征,强调双方目标一致,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的产品或者服务,强调的是长期合作。

第二个特征是利益共享。从政府角度来说,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政府本该有的职能,如果能花更少的钱,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政府就受益了;而社会资本可以捕获更多体量大、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项目。社会公众也可以从中获益。社会资本介入得多,提供的服务效率和水平会更高,效率提高了,成本也会降低,这样公众可能以较低价格获得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第三个特征是风险分担。PPP项目周期长、体量大,风险是多方面的,所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在风险分配上应该遵守三方面原则。

第一是风险分配优化原则,谁承担风险有优势,就让谁承担。比如商业风险,应该由社会资本承担,因为它更有优势;而法律政策变更的风险,应该由政府承担更加合适;不可抗力这种风险,应该由双方共同分担。第二是风险和收相匹配原则,承担风险大的,相应的收益就更大。第三是风险可控原则。

第三个大问题,PPP法律体系。法律从层次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来看,PPP缺乏专门的法律,相关的法律是有的,比如预算法,PPP项目涉及政府出资就要纳入预算。

合同法。在整个PPP项目生命周期中,会涉及很多合同。最基本的是PPP项目的政府方和社会资本之间的合同。如果社会资本方合作成立项目公司,政府还要与项目公司签合同。这个合同是PPP的基本合同。此外,成立项目公司股东之间要签股东协议,采购原材料会签订采购合同,如果有保险还要签订保险合同……所以我们经常说,PPP项目就是一系列合同。

建筑法。PPP从大方面来说就是三大块,投资、建设和运营,建设这个环节就离不开建筑法;政府采购法,PPP项目从回报机制上来说,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都受政府采购法调整;招投标法,PPP项目采购的重要方式是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受招投标法规范调整;公司法。成立项目公司,受公司法规范调整。

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PPP的主要有两个条例:《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细化,使之更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意见,这部分非常多,包括指导意见、通知等红头文件,不是正式法律,但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除了财政部和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门等其他部委,以及一些行业管理部门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也会出台相关文件。

第四个大问题,PPP项目的流程解析。按照财政部的规定,PPP有一个“519”流程。“519”是五个阶段十九个步骤:五个阶段是指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第一个阶段是四个步骤,第二阶段是三个步骤,第三、四、五阶段都是四个步骤。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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