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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移交竣工资料而拒付工程款

时间:2022-05-18 07: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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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移交竣工资料而拒付工程款

案例索引:()民申字第651号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祥维钢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

案情简介:,祥维公司与中铁五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铁五建承建案涉工程。嗣后,祥维公司称中铁五建未按在约定时间内交验完毕工程资料而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中铁五建就工程款提起诉讼。

最高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四条和第五条约定:“乙方尽快整理施工范围的竣工交验资料,钢结构加工安装部分资料由甲方整理。由甲方组织工程交验,在5月31日前交验备案完毕。”“甲方承诺4月30日前支付乙方200万元以上,余款分三次在7月30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中祥维公司以中铁五建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认定中铁五建在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前主张祥维公司支付其余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明显不当。中铁五建的再审申请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指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实务观点: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发包人以承包人尚未移交竣工资料来抗辩承包人的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这属于合同法的哪种抗辩权?此抗辩权能否成立?《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就是双方互负债务且此等债务必须对等性或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否则不能产生抗辩权,抗辩权的实质就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 我们认为,除非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必须是承包人提交完成的竣工资料,否则,发包人不应以承包人未能提交竣工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理由。最高人们法院在上述判决中明确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施工并交付合格工程。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是承包方的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本案中祥维公司以中铁五建未及时交付竣工验收资料作为拒绝支付工程余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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