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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案例解读 | 律师办理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分析

时间:2020-09-14 21: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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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案例解读 | 律师办理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分析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一名船员,4月,王某在北京A公司的安排下,派遣到上海B公司所属的轮船上工作,任二水职务,后升为一水。在此过程中,王某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船员劳务派遣书》及《补充协议》,王某工作期间的工资由A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两家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保,派遣书中约定,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自愿选择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月,王某在船执行工作任务时,不幸意外受伤,导致手掌骨折。

事故发生后,王某希望能申报工伤,但A公司否认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王某申报工伤,B公司认为王某是A公司派遣过来的,与自己无关。王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A公司把自己派遣到B公司的轮船工作,应当尽到用人单位的义务,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决定循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二、明确思路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来到北京市某区社保局工伤认定部门,尝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需要准备相应材料,包括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但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答复,虽然王某与A公司曾签订了《船员劳务派遣书》,且该派遣书具备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社保福利、加班休息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条款,实质上就是一份劳动合同,只是形式上换了一个“面具”。但工伤认定部门还是认为,该份派遣书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三、尝试和解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深知,用人单位的实力,至关重要。经过多方查询,了解到A公司与B公司原来是关联公司,B公司是A公司参与出资设立的子公司,而从A公司的注册信息来看,经济实力雄厚,具有强大背景。律师决定与A公司进行一次充分的谈判,争取避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谈判前,律师为当事人详细计算了预期可能获得的工伤赔偿费用,作为与A公司谈判的方案。

律师代表王某与A公司分管经理见面,经过一番紧张、激烈的交涉,最后还是没能达成和解。几天后,A公司试着绕开律师直接与当事人王某见面,希望能私了此事,好在,王某及时把情况告知代理律师,得知A公司缺乏和解诚意。看来,兵临城下,一场大战,在所难免,鹿死谁手,难以预料。

四、确定管辖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or海事法院or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该案管辖存有极大争议,可能涉及到三个地方,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事法院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可能具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海事法院对该案也可能具有管辖权。依据双方约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可能具有管辖权,但前提是该案不能定性为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虽然案件管辖存在争议,但王某及代理律师还是先去北京市所属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层层汇报、集体讨论、领导决断,认为船员案件不归自己管,应当向归属地海事法院起诉,并应律师的要求,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海事法院以劳动争议为由正式受理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阻后,律师重新准备诉讼材料,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与B公司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待遇、未休年休假的待遇差额,还要求A公司为王某补缴社保。在天津海事法院立案过程中,对于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一事,律师与法官进行交流,如果该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确认劳动关系,这一关键的诉求,必须由专门的法院进行处理,约定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当视为无效。最后,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该案。管辖的问题,到此,总算尘埃落定。

(四)船员劳动争议管辖权立法亟待完善

对于船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是否像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一样,应当劳动仲裁前置,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规定,留下诸多空白,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陷入两难境地,而给了海事法院太多的自主权。当事人为了立案,在两地来回奔波、交涉。一旦海事法院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向高院上诉,撤销海事法院作出的裁定,督促受理案件。

因此,今后在完善立法时,非常有必要对船员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进行明确,避免船员在维权的时候,陷入难以顺利进入法律程序的尴尬境地。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当事人,都不是一件好事,可能引发的矛盾,将可能会波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五、诉讼策略

(一)大局为重

律师为了准备这次诉讼,用了整整三天来筹划。诉讼请求的确定,是能否顺利立案的关键。检索了大量天津海事法院的类似案例,发现最后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均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条:“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的规定。

因此,律师在考虑诉讼请求的时候,至少要保证部分请求事项,是紧靠前述受案范围规定第24条的内容,一个字都不能出现偏差,严加防范。

(二)确定诉求

与此同时,为了能最大限度利用这次诉讼程序,解决更多问题,可以顺便提出其他诉求。遵循这一思路,律师最后确定了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一)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原告在船工作期间的报酬X元;(二)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的报酬差额X元;(三)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返还与原告签订的《船员劳务派遣书》、《补充协议》原件;(四)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A公司自X年X月X日开始存在劳动关系;(五)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为原告补缴X年X月X日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B公司共同负担。

仔细观察,会发现请求事项中,并没有关于工伤的具体赔偿,这是为何?很显然,工伤赔偿才是本次诉讼的终局目的,但是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了医疗费、护理费、必要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由于A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保,因此,A公司将承担所有赔偿费用。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是依照最后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进行确定。目前,王某不但没有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连工伤都未能确定。工伤赔偿需要在确定劳动关系,并走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才能进行主张。否则,在法院阶段含糊不清地提出,最后也无法实现目的。

另外,船员的带薪年休假规定,与普通劳动者并不一样。根据《船员条例》第30条:“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可以享受2个月至少5天的带薪年休假,否则用人单位将支付三倍工资待遇的差额。

(三)以诉促和

律师在诉讼中,多次和当事人提到,在这起案件中,诉讼不是最终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尽可能在诉讼中达成和解,是共同期待的结果。一家公司,如果在国家、社会,拥有极高的地位,他们也不希望最后沦为被告、被执行的对象。所以,这是促成调解、和解的基础。如果公司最后觉醒,也许是良心发现,也可能是敬畏法律,愿意承担责任。那么,达成调解、和解,就会变得容易很多。

即便如此,作为当事人一方,也要做好长远打算,一旦公司给出的和解方案,不能让当事人满意,也要坚持把程序推进下去。

六、写在最后

王某,只是一名普通的船员,受了伤后,不知所措,委托律师,力争到底,只想拿回自己应得的赔偿。在这起案件中,不仅是王某和他的律师与两家公司的较量,更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博弈。无论诉讼结果如何,都没有人能随意曲解事实,在最后的处理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两家公司,用良知来化解争端,才是明智之举。

编辑/代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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