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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 废水 废气常见违法行为及如何处罚!十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

时间:2022-07-09 08: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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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企业 废水 废气常见违法行为及如何处罚!十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

现将十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

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二、未报批环评,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分别量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处20万—100万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评,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四、超标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

六、违法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责令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八、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九、建设项目未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十、违反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环保局告诉你:废水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保护水生态,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发》正式施行,对于企业的废水治理、废水处理设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接下来,奉环君分享下近几年执法过程中常见的“废水”违法行为:

1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停用、废水处理设施某一环节的损坏停用、废水超越处理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药维护、当前废水量超出废水处理设施的日均处理能力等。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监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废水超标排放

由于废水处理设施管理不当、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无法满足企业现状等原因,导致废水超标排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元一下是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

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现在企业的环保意识都比较高,通过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极少,但是由于管理问题、地面沉降压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问题,导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产性污水外运。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由市或者区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4

废水处理设施台账不完善

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台账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加药记录、维护记录等,台账是企业对环保设施管理的痕迹记录,企业应该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体可参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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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提醒:这些问废气常见违法行为

废气的常见违法行为有哪些?

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环保部即将发布“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奉环君喜欢“以案释法”,以便更好的吸收“枯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接下来就让我一起听听奉环君在最近几年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常见“废气”违法行为吧。

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哦!!!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

(焊接工艺产生焊接废气,未配备废气收集设施)

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

(露天喷漆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法律链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绝大多数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注意是绝大多数哦!!!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标准的喷漆房,密闭空间且配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某企业投料口设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集气罩)

如果确实无法密闭怎么办呢?

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是否对“无法密闭的活动”进行规定吧。

原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第3款是有规定的,如造船。

所以,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密闭空间,奉环君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主关于“通风口”的问题是有很多困扰的。困扰来自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此,奉环君也谈下个人的想法吧:

(1)奉环君赞完全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应该设置通风口。因为通风口的作用是换气,是保证生产区域的废气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浓度,而产生化学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问题。

(2)奉环君认为:通风口的设置应当优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设置在屋顶上方。通风口应当是新风入口,设置时应当通过室内空气及所需考虑气体的比重进行优化,如“比空气重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屋顶,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设置在侧墙底部;“比空气轻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和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应反过来设施;对于成分比较负责的废气的通风口设置,应通过有关资质部门的核算。

3.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顾名思义,超标是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标准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有的是执行业标准,有的是执行国家标准,有的是执行地方标准。

这里有个基本判断原则就是:执行严的标准就对啦。

4.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常见的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有:

(1)日常生产过程中,故意关闭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排;

(2)废气处理设施是好的,也就是说可以运行起到废气处理效果的,但未开启。检查人员到了才开启废气处理设施;

(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如该添加药剂未添加,长时间未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常见的如,碱喷淋液的pH应该在9及以上的,但检查时发现pH曾中性;

(4)设置废气直排的旁路设施的。何为旁路设施呢?就是在废气处理管道上再接一根管子,这根管子是绕过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主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这类应急主要是考虑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从环保负责的角度将,既然是考虑到应急情况,应是添置必要的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5)伪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

(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未加碱)

(碱喷淋废气处理设施已加碱)

5.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如: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详见《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

(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标准进行设置)

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的“政策法规”页面,网址如下:

http://www./fa/cms/shhj/shhj/index.shtml相关排放标准可以参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的“科技标准”页面,网址如下:

http://www./fa/cms/shhj/shhj2024/index.shtml

来源 : 奉贤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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