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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取消的深层次意义在哪里?

时间:2023-10-26 1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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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取消的深层次意义在哪里?

近日国税总局出台45号公告,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问题做了重大政策变化:取消了专用发票认证时间限制!

说起专票认证时间限制,曾经是多少企业财务心中的痛,今天帮助大家将过往的历史来做一个回顾和了结:

第一阶段:认证及时间90日

这一阶段是在以前,标志性文件如下:

第二阶段:认证时间180日

这一阶段是从1月1日年到6月30日,标志性文件为:

第三阶段:认证时间360日

这个阶段是从7月1日到12月31日,标志性文件为:

此前的三个阶段都有明确的认证时间,财务一旦错过认证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过期无法认证,带来巨大损失。虽然国税总局也在50号公告中给出了一个特殊处理的口子,交易真实且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认证的,核实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抵扣。但实务中要满足条件并逐级上报谈何容易!

已经认证但未申报抵扣超期限的情况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8号),具体内容略。

第四阶段:认证、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取消

这一阶段从1月1日开始,标志性文件为:

这份文件在实际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取消的期限不仅仅是认证期限,还有申报抵扣期限。

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会在认证的次月申报抵扣,此前的总局文件也一直是这样要求的,如果认证过了超期抵扣也依然会惹上麻烦。此处将所有限制一起取消,意味着企业可以依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何时认证,何时申报抵扣;

2、针对的发票不仅仅是开出,而且追溯到1月1日开出的发票。

这意味着有一部分可能未能认证已经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发票重新可以进入增值税认证抵扣系统之中,这一点是这个政策的很大亮点,既然取消,干脆大度一点,将遗留问题一次彻底解决;

3、之前遗留问题继续适用原有政策。

12月31日之前的发票,未能及时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继续适用原有的两个公告,50号公告和78号公告,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文件一个针对的是逾期认证,一个针对的是未按期申报,不可混淆。

4、政策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和监管模式的转化。

总体来讲,这个政策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也要看到国税总局为什么能够下决心放开实施了几十年的认证期限政策,关键点还是在于整个监管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大数据监管替代人力监管,被动监管调整为主动监管,税务机关能够更加从容,更加高效的开展工作,企业在享受便利和服务的同时一定要守好纳税底线,不碰红线,方能长长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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