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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后的风险防范

时间:2021-07-23 09: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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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后的风险防范

今天 15:22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

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中国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金融改革的深化,要求利率市场化与之相协调。

1.利率市场化是以市场方式调配资源的重要手段。根据资金供求的情况,资金紧张时可以适度降低利率,调节资金供求关系。

2.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发挥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利率是货币政策重要手段,虽然利率目前还不适合做中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越来越高,利率的调控作用越来越大,利率和货币量都可能成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

3.利率市场化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银行体制和企业体制的改革都需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例如,银行贷款自主权,影响到企业获得资金的成本。利率对中国企业贷款弹性很小的原因就是中国企业体制的改革深度不够。

4.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可以自己化解资金成本所带来的风险。

5.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加入WTO后很多银行和其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中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利率也必须与国际利率接轨。因此,中国利率市场化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国际化的过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1.企业承受能力提高。前些年企业还是行政调节,国家投入的资金对企业影响很大,企业是国家政策的享受者,有时也是国家政策的最先受害者,如果放开利率,企业对利率市场化所带来的变化和冲击的应对能力很差。目前有很多企业比较独立,还有很多上市公司,他们已经具备承受利率市场化压力的能力。

2.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尤其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已经不再是计划管理模式。

3.金融市场初具规模。金融市场与利率的关系非常紧密,在金融工具种类较多时放开直接融资利率,会减少对银行的直接冲击。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自1996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启动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1.首先放开同业拆借利率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

这是中国放开的比较早的一种利率。1996年,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CHIBOR)建立,其拆借利率由供求双方自行决定。最初几个月,拆借市场的利率有一个最高限额,这类似于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勒法案》的规定。当年6月,利率最高限被取消。同业拆借利率可以看作实行了完全的市场化。

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有两级网络,一级网络的参加者为商业银行的总行和来自35个城市的35家融资中心。二级网络则是在这35家融资中心内,由各家商业银行的分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地进行交易。在CHIBOR上运行的不仅是拆借市场,从1997年6月16日起,全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加盟这一系统,相应形成了银行间的债券回购利率。这种利率也是由供求自发决定的市场利率。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一项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

2.放开国债市场利率。

中国从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时至今日,企业债券发行较少,国债是债券市场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金融债券的发行数量不断增加。从利率看,1988年以后,各地逐渐建立了国债交易的柜台市场和区域性的交易市场。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的建立,使得国债交易出现了全国性的大市场。可以说,1988年起,二级市场上的国债利率已经放开。1990年起,规范的全国性的国债二级市场已经形成,我们因而拥有了统—市场上的放开的利率形成机制。但对国债一级市场的利率水平,政府一直进行严格控制。

众所周知,国债的利率主要不是指的其票面利率,而是其到期收益率。从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起,中国政府的国债发行就主要采用行政分配方式。就是说,每年新发行的国债,都是依行政系列,以行动动员的方式,按计划分配认购指标。此时,国库券的发行是半强制性的。从1991年起,中国的国债发行改用承购包销的方式。此时,财政部与银行等机构签约,由金融机构承购包销或代销。1996年起,中国的国债改为公开招标方式发行。就是说,在国债发行时,由国债一级自营商等金融机构进行投标,其标的物分别为收益率、发售价格和缴款期。这样,国债的收益率就不再单方面由政府确定,而是由发债人与包销商共同确定。虽然这种招标、投标方式还不很完善,但可以说,从1996年起,中国的国债一级市场的利率,从而国债市场的全部利率都已实行了市场化。

3.扩大贷款浮动幅度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

4.进行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尝试

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11月,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

5.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2000年9月,央行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大额外汇存款利率,200万美元以上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其实,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也是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既定步骤。目前外币利率管制只有一年期内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取消小额外汇存款利率管制,就意味着外汇存、贷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了。

6.彻底放开直接金融工具的利率

在银行部门被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单是短期利率的放开,很难形成规范的市场力量。比如,在同业拆借市场上,中国的CHIBOR系统利率往往偏高,且交易数量有限。所以,目前,不仅仅是短期利率,全部直接金融工具的利率都应逐步放开。目前,国债利率虽已放开,但企业债券利率仍未放开。就股票市场而言,股票的收益率波动较大,这与中国股市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收益率实际已经放开,其他衍生工具利率或收益率也已经逐步放开。

7.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

(1)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月1日起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并放开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和结息方式。金融机构不再根据企业规模和所有制性质,而是根据企业的信誉、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逐步形成了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

(2)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3 月25 日起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即在国务院授权的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在再贷款(再贴现)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确定并公布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贴现)利率加点幅度。这项制度的建立理顺了中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利率关系,提高了中央银行引导市场利率的能力。

(3)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0 月29 日起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 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这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贷款利率更好地覆盖风险溢价,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同时也为金融创新创造了条件,促进金融机构按照资本充足率加强负债管理,控制经营风险。

(4)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

(5)6月,中国央行进一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7月,再次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6)7月,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将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三、建立利率市场化下的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一)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

虽然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但贷款利率放开,意味着我国利率完全市场化已经走出关键的一步,离完全市场化(放开存款利率)已经不远了。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我国利率完全市场化后会产生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利率虽然不“管制”了,但也不可放任自流,应加强管理。

利率完全市场化后会带来很大风险。

其一,在利率自由且同业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银行定价常会出现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乱象。在竞争客户存款方面,为扩大吸储规模,各银行可能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进行“高息揽储”,使得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竞争贷款方面,各银行为争夺客户,可能会竞相压低贷款利率。激烈的价格竞争最终可能导致一些高度依赖信贷资产和利差收入的中小银行无力支撑而破产,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局部或全局性金融危机。而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利差水平,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缓冲期,来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

其二,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历史还不长,市场竞争的秩序、习惯和各种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同时,银行经营管理成熟度还不高,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较多,市场秩序容易“一放就乱”现象。

其三,我国货币市场尚不完善。无论是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还是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所发挥的作用依然较为有限。特别是我国重点培育的基准利率——Shibor,在金融市场产品定价、央行货币政策传导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定价中的影响力和实际作用仍待强化。在以上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许多参与者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挑战。

其四,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程度不高,在与国际银行同业的竞争中尚不具备优势,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来不断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一段时期,许多国际金融机构都将市场拓展重点放在了以中国为主的亚太市场,谋划加大竞争力度。和它们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盈利能力仍然不强。

(二)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设想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政府定价管制退出之后,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填补这个真空,在一段时期内对无序和过度的价格竞争进行抑制,并使之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限度内。从国际经验看,这种机制的最好形式就是银行同业间的定价协调机制,它既能保证各成员银行的话语权和自主权,又可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

此设想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主持完成的项目《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研究》(作者注:参见《利率市场化与同业定价协调机制》,11月12日《金融时报》。本人是项目评审组成员)。

1.协调方式

我国银行同业定价的协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一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发挥大型银行存贷款定价的引领和主导作用,通过大型银行在竞争中的默契和克制,引导和维护整个银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二是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

2.协调主体

成立利率定价协调委员会。定价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数以10至20个为宜。成员资格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发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器作用,对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如5%)的银行可每家给予一票;二是尊重中小金融机构的权利,给予一定的票数(不低于1/3),吸收一定数量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加入进来;三是引入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的专家,增强委员会的权威性,更好地贯彻各项宏观政策。

3.协调内容

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最优惠贷款利率。这是各银行机构对信用等级最高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其他各类型的客户和贷款品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加上不同点差,但不得低于此利率。

二是人民币小额存款利率。这是各家银行针对一般小额存款的利率上限。小额的界限暂可设为600万元以下(银监会明确私人银行的门槛是600万元金融资产)。

三是部分中间业务费率。在银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中,有一些业务量庞大、涉及广大客户和公众利益的品种(如跨行查询取款、异地存取款、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各行费率不一,易引起无序竞争和公众质疑,也应纳入到协调范围。

4.协调价格的设定与动态调整

最优贷款利率和小额存款利率作为主导协调利率,既要灵敏反应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又要考虑到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的粘性、变动幅度不宜过于频繁。

协调委员会可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中选取几个重要性高、应用范围广和成交量大的利率(如3个月Shibor利率和1年期、2年期、5年期国债即期收益率),通过加权形成指标利率,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银行系统资金余缺状况和业务运营结构,协商确定主导利率。

在主导利率调整之后,协调委员会盯住指标利率的波动,当其在一定期限的移动平均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触发利率调整,对主导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当宏观经济和市场利率出现剧烈波动、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性的情形时,协调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及时调整同业利率,以降低冲击程度和维持稳定。

(责任编辑:余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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