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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八:亏损及亏损弥补(六)

时间:2020-04-03 05: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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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连载八:亏损及亏损弥补(六)

齐洪涛

匆匆地,已逃走;匆匆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是对纳税人全部纳税情况的一次全面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风险点多,为了能够顺利地完成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本人梳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的政策形成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亏损及亏损弥补

十六、重组业务亏损

(一)一般性重组亏损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

(二)特殊性重组亏损

(1)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号)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九条

(2)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六条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第九条

齐洪涛

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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