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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家暴案”:未成年人证言能否作为家暴事实的认定依据?

时间:2021-09-28 14: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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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家暴案”:未成年人证言能否作为家暴事实的认定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作为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依据。本案中,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将两位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对于破解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正文:36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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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林前枢

来源 | 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

近日,鹤山家暴案视频刷爆了微博,视频中的弱女子本欲架摄像机取证家暴过程,结果突然出来一个只穿着内裤的男人,一上来拽着女人就打,旁边还有一个小孩子在哭着喊“妈妈”,可是那个是孩子爸爸的男人呢,不管不顾,不顾及孩子,拳打脚踢。视频中的家暴持续了有40多秒。

(网络配图)

二、未成年人证言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

▐ 1.反家庭暴力法并未排斥未成年人的证言。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未将证人证言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在条文中列明,但依常理可知,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种类不仅仅为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还可以是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等,故该条文中的“等”在理解上应为“等”外等,而非“等”内等。这其中的证人证言自然包括未成年人的证言。

▐ 2.未成年人具备证人的适格性。

未成年人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儿童,因记忆能力、言语能力、心理承受力、易受暗示性等因素,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证言的可靠性下降,为此,不少国家以年龄作为未成年人能否作为证人的门槛。比如,美国、西班牙就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予以明确限制。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内容上看,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69条第(1)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依此可知,我国法律并未一刀切以年龄作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的分水岭,未成年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感知和正确的表达能力,就具备证人的适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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