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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劳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实务操作指引

时间:2018-09-19 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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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劳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实务操作指引

劳动者与劳动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通常会伴随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来说可谓非常重要的一项赔偿项目,劳动者在维权时一定不要忽略这一项。那么劳动者可在何种情形下向劳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梳理下吧。

一、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二、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归纳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我们归纳劳动者可向劳动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共有以下17种:

(1)劳动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月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例指引

五、附()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深圳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108号

案 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裁判日期:07月0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占某,广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秋惠,广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晏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晏某某于3月30日入职全×公司,从事PCB布线工作。全×公司与晏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月30日起至3月29日止;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后以双方协商标准支付工资。全×公司提交了晏某某的工资单,晏某某予以确认。工资单显示7月后,晏某某每月基本工资6580元,晏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90.67元。10月11日,全×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全×公司以晏某某未经公司许可,在工作时间擅自为其他公司或个人工作,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在员工中形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决定从10月11日起解除与晏某某的劳动合同。10月12日,晏某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全×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为晏某某开具了离职证明。全×公司提交了《内部管理行政处罚条例》及培训记录表,晏某某对此均予以确认。上述处罚条例规定"上班时间禁止干私活,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一般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可并处降薪"。全×公司提交了其员工的证人证言、软件使用记录及文件属性。上述证据未经公证程序,晏某某对此不予确认。

10月22日,晏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全×公司支付9月至10月期间工资9605元;2、全×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160元。该会于12月27日作出深福劳仲案字()第15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全×公司支付晏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81.34元;2、驳回晏某某其他的仲裁请求。全×公司不服该裁决而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全×公司与晏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全×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全×公司以晏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晏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提交了相关规章制度。双方均确认的规章制度显示全×公司所称的晏某某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最大的处罚仅为警告并处降薪。而全×公司却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的决定,故全×公司的处罚并无依据,应依法支付晏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381.34元(5690.67×1×2),对全×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全×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晏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381.34元;二、驳回全×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全×公司负担。

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全×公司诉讼请求,无须向晏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的赔偿金;二、本案劳动仲裁及诉讼的费用由晏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晏某某于3月30日入职,并与全×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晏某某职位是PCBlayout软件工程师,主要工作内容是应用PCBLayout软件进行产品设计。10月9日的正常工作期间,晏某某所在单位研发二部副经理张某某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晏某某在使用allegro软件为他人设计产品,晏某某对此拒绝改正且态度恶劣,并将电脑中为他人设计产品的相关记录全部删除。事后全×公司将电脑进行了文件恢复,发现从8月15日起至10月9日的期间,晏某某有多次外来文件的接收、修改和发出记录。晏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利用本单位电脑、网络等工具和条件为他人设计产品,其行为己严重违反了全×公司制定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第7.3条、《内部管理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职位说明书》第1条的规定。因此,全×公司于10月11日与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在对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认为《内部管理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干私活的行为仅能处以警告并降薪,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予确认。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全×公司向晏某某支付赔偿金,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上,晏某某干私活的行为被单位发现后,还销毁证据,态度恶劣拒不改正,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且可能涉嫌全×公司单位的技术信息泄露问题。全×公司单位的《内部管理行政处罚条例》仅规定的是干私活的一般情节,而晏某某则属于严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因此,全×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与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庭调查时,全×公司提供证人张某某出庭证实,晏某某曾为他人进行违反公司工作纪律的行为。晏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690.67元。原审其他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全×公司与晏某某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全×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全×公司以晏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晏某某的劳动合同,主张晏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使用公司软件为他人设计产品,并提供相应的电脑资料及证人张某某和马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虽然晏某某对该电脑资料不予确认,但电脑资料与证人证言及其此后以个人原因辞职的事实形成一系列证据链,本院采信全×公司主张晏某某在工作时间为他人设计产品事实。众所周知,作为企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为其他人提供非公性质的服务有悖职业规范,晏某某作为全×公司PCB研发部门员工,尤其就职电脑软件类等高科技行业,理应遵守规章制度,谨守职业操守,但本事件中其行为显然不当。全×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而且,晏某某的离职证明上申明其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故本院认为晏某某离职的自愿性与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受处分是相关联的,无证据证明其在接到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就此表示异议。综合本案情形,可视为全×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经双方协商一致,故全×公司依法应支付晏某某1个月经济补偿金5690.67元。全×公司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全×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全×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晏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90.67元;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全×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上诉人深圳全×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晏某某负担5元,深圳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劲峰

代理审判员黄铎斌

代理审判员郭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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