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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时间:2023-03-18 0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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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城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偃政通〔〕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偃师市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954号)批准,市政府将征收首阳山街道羊二庄村、古城村、大冢头村、南蔡庄村集体土地共计23.5365公顷作为偃师市城乡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征地用途城乡建设项目用地。二、征地范围(一)首阳山街道羊二庄村、古城村、大冢头村、南蔡庄村;(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位置见坐标图。三、征地面积首阳山街道羊二庄村集体土地13.1859公顷,首阳山街道古城村集体土地9.0006公顷,首阳山街道大冢头村1.2586公顷,首阳山街道南蔡庄村0.0914公顷。四、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48号)的通知,我市首阳山街道羊二庄村、古城村、大冢头村、南蔡庄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75万元补偿。五、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产值给予补偿。六、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45号)标准执行。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安置补助费。特此通告9月4日

偃师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偃政通〔〕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偃师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通告: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48号)的通知,我市首阳山街道羊二庄村、古城村、大冢头村、南蔡庄村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每公顷75万元补偿。二、附着物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按《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45号)标准执行。三、安置办法将征地补偿费直接兑付到被征地村组,由被征地村组讨论制定分配方案,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群众。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9月18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所在镇政府。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费以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为单位,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90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禁止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六、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特此通告9月4日

来源:偃师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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