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近日,信宜法院对一起因猜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判决后,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3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案情回放:
12月的某晚9时许,信宜市某镇村民张某因怀疑妻子与邻村男子胡某有不正当关系,就携带一把锄头驾驶摩托车,来到胡某的自建屋外。张某先是用石头砸烂胡某的楼房二楼的窗户玻璃,再用锄头砸烂一楼的木门,进入胡某家中。张某在一楼转台处遇到胡某,便用锄头砸伤胡某的头部,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其故意伤害罪,向信宜法院提起了公诉。诉讼期间,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向胡某赔付了2.5万元,取得其谅解。胡某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陈达维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
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理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上案件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上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在当地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信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来源: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