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陈某龙等12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被建瓯市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建瓯市法院判处的首例涉黑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龙、陈某飞兄弟二人为在东峰镇获取强势地位、牟取经济利益,以非法采砂、承揽工程、资金放贷为依托,以江湖义气为笼络手段,逐步发展并组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参与人数众多,并通过非法采砂、承揽工程、资金放贷及强行入股等行为聚敛财富;通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确立强势地位,欺压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对组织领导者陈某龙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组织领导者陈某飞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江某忠等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等附加刑。
来源:闽北日报(吴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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