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东丰法院在东丰县大阳镇团山村五组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次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受伤较重,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会吸取教训。针对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东丰法院承办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枯燥的法律知识与鲜活的案例相结合,以案释法,在现场进行了法庭教育,为旁听席的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旁听村民均对法院下乡开庭称赞不已,表示东丰法院便民举措落实到位,开庭审理案件公开阳光,程序严谨,通过旁听庭审,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会多学法、遵法、守法,不给社会造成危害。
来源:东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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