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300字范文 > 案例评析 | 口头约定利息也能合法主张还本付息!

案例评析 | 口头约定利息也能合法主张还本付息!

时间:2019-01-02 07:24:12

相关推荐

案例评析 | 口头约定利息也能合法主张还本付息!

【案件来源】白润福与杜丽、常文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1997号]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若出借人关于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将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对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4月13日,白润福与杜丽、常文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白润福向杜丽、常文武出借借款150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后白润福向杜丽、常文武实际支付1447.5万元。

二、5月16日至7月15日,杜丽、常文武连续三个月向白润福分别支付52.5万元。

三、1月8日,杜丽出具《协议书》,明确杜丽、常文武尚欠利息152万元。该《协议书》没有白润福签字。四、后因杜丽、常文武借款到期而未偿清借款,白润福向法院提出还款诉请。

五、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杜丽、常文武对支付利息的判决结果不服,于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在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本案中,虽然白润福与杜丽、常文武于4月1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但根据白润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1500万元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52.5万元、杜丽、常文武在收到1447.5万元借款本金后不仅未提出异议,反而于5月16日至7月15日连续三个月继续向白润福分别支付52.5万元以及杜丽在1月8日《协议书》上签字,承认对本案借款已归还部分利息,尚欠利息152万元等事实来看,白润福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并非利息约定不明之情形,因此杜丽、常文武应当偿还剩余借款利息。

【实务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文件,至少应当明确记载双方已达成一致的必备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率以及利息起算时间等。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声明:本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作者来源标记有无或涉及侵权,请友情提醒并联系后台处理,本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文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资本创新者

点击“阅读原文”申请诉讼资金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