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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公安局
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江油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
犬只限养区示意图
为加强犬只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只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江油市犬只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范围
二、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犬类
三、养犬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免疫的犬、敞放犬、弃犬、狂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一律由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容、处置。
(二)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整改,并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违规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犬只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进行免疫登记、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四川省犬只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对犬主按每只犬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五)非法设置犬只交易市场或买卖、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或非法设置犬类养殖场所、开办犬类(动物)诊疗机构、举办犬类展览,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取缔。
(六)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犬只管理相关规定,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凡不符合省、市饲养犬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10月底前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