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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 | 广东高院:多个债权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清偿顺序发生争议时可否通过执行分

时间:2021-10-12 1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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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 | 广东高院:多个债权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清偿顺序发生争议时可否通过执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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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需对执行财产清偿多个债权时,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财产清偿的分配方案不服的,则应通过执行分配异议及异议诉讼程序,解决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清偿、财产分配的实体权利争议,而不应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在解决争议的债权清偿顺序。

案例索引

《阳江市阳东区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粤执复121号】

争议焦点

多个债权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清偿顺序发生争议时可否通过执行分配异议及异议诉讼程序解决?

裁判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首先,一是多个债权人对企业法人财产清偿顺序发生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需对执行财产清偿多个债权时,执行法院仍然应当审查有各债权中有无优先债权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据此制作执行财产清偿的方配方案,明确各债权的性质、金额以及分配的顺序、比例等。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财产清偿的分配方案不服的,则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分配异议及异议诉讼程序,解决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清偿、财产分配的实体权利争议,而不应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在解决争议的债权清偿顺序。

其次,关于执行法院通知复议申请人不予抵债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债的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本案申请执行人钟基勇申请以拍卖标的物全额抵其对被执行人东骏公司债权,而税务机关又主张对被执行人东骏公司的拍卖财产享有欠缴税款优先权,钟基勇及税务机关对拍卖财产各自应受清偿数额存在争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审查制作执行财产清偿分配方案,并赋予相关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在未经法定程序最终确定钟基勇及税务机关应受清偿数额之前,执行法院作出不予抵债通知书,驳回钟基勇以物抵债申请,直接确定了各债权对执行财产的清偿数额,即税务债权优先全额清偿、钟基勇的债权全额不清偿。因此,钟基勇申请全额清偿以物抵债,条件尚不具备;同时,执行法院所作()粤17执14号之二十《不予抵债通知书》亦属程序不当,本院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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